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決戰中環:持久戰能打嗎?

形勢又再發生變化。佔中運動由最初的「一萬死士佔領中環」被梁振英提早激化為全面群眾運動,並且令到旺角、銅鑼灣這些和中環風馬牛不相及的地方也相繼出現佔領情況。於是所謂「佔中」一事,由最初的心理戰、或者可能是陣地戰,忽地變成游擊戰、繼而變成反圍堵的多方位超限戰。而事情還不止於此。

繼警方極度暴力地掟出87枚催淚彈之後 (有心人統計過,上次2005年韓農來港鬧事,出動到燃燒彈和竹矛鐵棒的攻擊,催淚彈也沒有今次的多),警察忽然作出180度轉變,全面撤出金鐘、旺角和銅鑼灣。情況其實極不尋常。

而在我昨日中午寫出了「國慶變增慶」以及其群眾管理的難度之後,政府很快在下午就宣佈取消十一國慶的煙花匯演。換言之,梁振英現時是決意打「持久戰」。

學生當然很開心,因為表面上看來是「民主大勝」,之不過想深一層,假如梁振英的思維仍然是建基於「敵我矛盾」,那麼這種表面平靜,肯定內藏更大的殺機。

今早看梁振英的放風會,「主題」圍繞着的,是「緊急車輛無法駛入」,因而造成人命威脅…. 相信在現場維持秩序的義工會非常受屈,因為現場不是沒有交通指揮,而且醫護人員也證實並無其事。而在昨夜出現的「汽車衝人」事件之後,警方也一樣可以進行逮捕。公共安全完全沒有受到影響,大家納罕為什麼梁振英會如此含血噴人?

換個角度思維就不難明白。其實對於「持久戰」的設想,建制中人不是沒有提及過。之前的官方講法是這樣的[1]

港府認為,如果“佔中”真的在十一發生,不必急於清場,因為清場的時機和方式,會影響市民對“佔中”和警方的觀感。港府認為,101日和2日都是公眾假期,估計“佔中”對市民影響不大,但如果到103日“佔中”仍然持續,甚至堵塞中環馬路,阻礙市民上班上學,社會自然會發揮輿論壓力,讓“佔中”運動自覺“沒意思”而結束,警方屆時可出動最低武力清場。

這個就是本來的「持久戰」打算嘛。看來梁振英另有打算也說不定。而且持久戰的重點不在時間,是「輿論」。

而今早在文匯網也由一直「打理」群眾事務的工聯會刊文[2],重申昨日發出的公開信,指出所謂「打工仔的立場」:「佔領中環」倘若持續,勢損各級在職人士生計。至於會否真的出現「動亂」,這個倒不是重點,而是在打「民生牌」。有關「動亂」的說法,其實昨日的「家長教師聯會」也就早已用過「動亂」的字眼[3]

至於這種「持久戰」能不能由一班本來搞游擊戰和陣地戰的義工和死士撐得起來? 又真有點懸疑。

因為持久戰的重點不止在於「糧水充足」這麼低層次,它有一個更高更重要的層次叫做「心理」,尤其是工聯會所提及的「社會輿論」。因此在文宣、公關,甚至「社會秩序」各方面,都不能像開 party 一樣來「玩」。所謂「快樂抗爭」最是害人不淺,因為當學生和無聊人在街中心曬太陽、喝啤酒、燒烤唱歌的時候,「被圍」的街坊,包括那些被迫滯留家中照顧小孩的父母、以及被迫「納空租」的小商戶,正在「愁」得要緊!

心理同情和對過度暴力的義憤是一回事,但那是不能「持久」的! 此消彼長之下,由支持變成反對,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

之前在分析「游擊戰」的時候也提過了,假如手段是滋擾當權派、尤其是迫使建制當中有人可以像「廿三條」時候一樣出來做「和事老」,那才有機會逆轉形勢。但假如梁振英執意要採取「堅壁清野」的手段,反過來迫使老百姓做「人肉盾牌」,那麼老百姓早晚受不了,當權派自然會利用「輿論」大造文章,到時候,在街中抗爭的群眾反而變成了人民公敵。這就是「持久戰」攻城一方的打法。現在由佔中人士守住幾個地區,梁振英在外面「圍堵」。情況就是如此。

孫子兵法也有講「圍師必闕」,不是沒有原因的嘛。對於旺角、銅鑼灣和金鐘等地方的受影響街坊,到底有沒有保障他們生活的方法、維護必要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以至於維持日常生活和謀生的條件? 這些挑戰才真正考起民主派的智慧。而打持久戰的其中一樣手段,是採取「敵我合作」的方式,包括由佔領者和圍堵者共同主持交通和維護公共秩序,這個能否做得到? 拭目以待。

要做到「知己知彼」不容易,尤其是「未知世途險惡」的一班學生。但要惡補也不難。須知人類有一個「死穴」,就是思想傾向於停留在他們成長的經歷之中。因此要了解當權者的思維,記得留意他們成長的經歷之中,到底那些東西留下很強力的印象。

而這種「感性經驗」可以在當代的「電影」之中找出提示。不錯,是當權者成長時候的「當代電影」呀! 不信,找個心理醫生問問。很有效。

我去年已經提出了問題,就是[4]反思香港人應該如何當家作主。引述1962年的電影沙漠梟雄,提醒大家注意當中一段情節。就是在游擊戰之中大獲全勝的阿拉伯聯軍,比英國遠征軍搶先佔領了大馬士革,並以「先入關為王」的態度相迫使英國承認阿拉伯人實現「自治」。但英國遠征軍「竟然」毫不緊張,甚至非常悠閒地繼續「嘆茶」。

劇情發展是這樣的:

阿拉伯的部落領袖根本不會搞什麼「共和」,於是一天到晚只會在大馬士革的議會內吵架。而吵架也不止,「解放軍」接收的大馬士革是當時中東最現代化的都市,但遊牧民族連「發電機」是什麼東西也不知道。於是乎全市開始停電、停電話、繼而停水、停煤氣、停交通…. 總之所有現代城市的基礎設施一件一件的癱瘓下來。大家也又只是各顧各的互相推卸指責,到頭來就只有勞倫斯[聯軍領導人]自己「孤家寡人」地收拾爛攤子。

而部落領袖們很就意識到,他們拿了土耳其人的大城市也沒有意思,於是紛紛「撤退」:盡快趕回部落地區,各自搶奪土耳其人留下來的地盤,不再呆在「首都」搞政治建設了。

結果偌大的中東地區,沒有出現一個統一而團結的阿拉伯聯邦,反而分裂成無數的細小獨立「酋長國」。而英國軍部這才施施然出來「收拾殘局」,和酋長們議和,支持各自建國,「分而治之」,於是[英國]不費一兵一卒就接管了中東的統治權。

前車之覆,後車可鑑之。要打持久戰,真的很考智慧。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決戰中環:到底戰略是什麼?

對於含糊不清的東西,我很難有任何立場。因此對於佔中下一步該如何走? 我算是「木宰羊」….除了一樣很明確的東西要反對:就是「梁振英」,因為他和董建華一樣,就是喜歡蠻幹;相信即使是他同一陣營的人也「啃唔落」,更何況是其他人。
對於「落閘放狗」這種手法我當然不可能同意,不過反對派是否可以用「佔中」這一個行動來「推翻人大決定」? 這個仍是各有各的講法。但起碼沒有一個確切可行的「推翻」論述。佔中運動最大的麻煩是:有目標而沒有程序,這個才最令人頭痛。因此「戰略」這個問題,不能不盡早弄清楚。
須知「手段」不同「程序」也。當年「推翻廿三條」一事,假如大家冷靜分析,會發現雖然有幾十萬人上街,但那只是一個手段。程序是啟動自由黨的反省:假如需要留住選民的票,必須站在市民的一邊,因而形成建制派內發生分裂;最終自由黨在行政會議之內「倒戈」而成事。這才是一個程序嘛。
那麼今次由「佔中」到「推翻決定」當中的程序如何呢? 目前仍是空白一片。不過有一點是肯定的:人大作為一個「主權關構」,按「蘇維埃」憲法概念,是完全不受任何事情限制決定的,包括它自己先前的決定在內。
因此人大要「翻案」,比起香港更加容易。不信的話,即管找個中國憲法專家和我論證一下。
至於表面程序方面,佔中發起人之一的陳健民明確指出是「重新啟動政改五步曲」,而陳更加在人大落閘之前已表明「若然只是否決公民提名,也不一定發動佔中」[1]。唯一變數是,現在由學生主導了前線活動,這個「放棄公民提名」的選項還是否存在?又是另一件木宰羊。
回過頭來看看「佔中」的戰略問題,我在七月的分析是「效果在於心理威脅」,因為實在有可能受到影響的目標對中共來說太重要,因此不可能掉以輕心[2]。而我也早在六月就已經分析過:「佔領中環」假如要引起實質的「佔領」效果,技術上是不可行的。後來看到南華早報917日的報導,相信可以確定不是「陣地戰」,而只有可能是「游擊戰」[3]。因此以「滋擾」方式迫使商界改變立場,從而令到北京採取「開放態度」的話,還是講得過去的一種戰略。
但從前晚(2014927) 的「公民廣場事件」來看,又忽然變成「超限戰」了! 但當中還有很多疑團仍然是模糊不清。這就很矛盾。
這個「超限戰」的說法是這樣來的:全香港的警察只有三萬人,而只要「佔中」的人數超過三萬,那麼警方不能阻止抗議活動。而觀乎當時「公民廣場」外的情況,晚上收到的信息也頗有這個味道。例如有短訊是指現場有五萬人,「足夠反包圍防暴隊」。
換言之,學民和學聯的想法是只要示威人數比警察多就可「反包圍」…. 但是目的和效果呢? I mean, 你圍住我、我又圍番住你
不過警察可以拉人扣押,示威者又是否「軍力對等」? 不可能吧。示威「曬馬」很正常,但假如要引起國際媒體關注,那麼這些「畫面」是否夠「交差」呢? 至於國際關注的是「加泰羅尼亞」、「烏克蘭」、「伊斯蘭國」還是「伊波拉」? 香港這邊是「人也沒死一個」,那麼是否「超限戰」又要搞出人命才算「搶眼球」引起國際關注?  不會吧?
但結果又要多謝梁振英這個超級無間道[4] ,連犯幾個常人不可能犯的錯誤,把矛盾無限放大,讓超限戰由不可能變成不能避免:
第一,  學生選擇在政總外面搞事,很明顯是將「佔中」的焦點「挪移」出中環之外,對政府是天大好事才對。政府只要「耍太極」就夠:參考過「反國教」案例,政總外面即使聚集多少人,只要是向海邊擴散,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為什麼梁振英不在海邊多留空間作緩衝、反而安插其他愛國社團「夾擊」學生,讓他們在狹小的空間內「迫爆」? 這個壓力煲是自製的,真的與人無尤。
第二,  黃之鋒不論有意無意也好,雖然「不守秩序」衝進政總鐵欄內的「公民廣場」中間。不過那的確仍是靜坐,並無任何攻擊行動或者殺傷力,強行把他逮捕,不激起其他學生作反才怪吧? 但結果梁振英還忍不住要下手了,大規模群眾行動的火花就是這樣燃點起來的。而梁振英還要很樣衰地拒絕保釋、更要拿法庭手令查家宅….結果真的踩中我上次講的「人權」陷阱[5]:法庭最後按「人身保護」habeas corpus 發出「釋放」的指令….政府鐵定瘀爆、而群眾「燢爆」。
第三,  事情鬧大了,梁振英反而是進一步「加壓」而不是減壓:如前述,如果是開放海邊,讓人群經天橋到政總聚集,那麼秩序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居然出到「封鎖天橋」這一招,以為「堵截」就是成功,相信梁振英身邊的謀士,全部都沒有好好讀過中華經典夏禹治水:先夏禹者,雍之而複決;後夏禹者,導之而永暢。水浸了會發生什麼事? 決堤。人滿了會發生什麼事? 衝出馬路。一字咁淺。
第四,  收風極差,佔中三子的「中坑」其實一直和學生不是同路,學生的「過激行動」真正目的是「奪權」,因此不讓學生的激將法得逞才是重點。加強打壓,學生反彈、市民「護幼心切」而佔中沒有了可以「被分化」的可能性,更是「被迫」加快啟動,政府的情況不亂才怪,得益的又會是誰? 是激進派囉! 結果佔中三子也講明「現在已經是群眾運動」,他們也叫不停。而中環到目前為止,還是一切如常。很明顯「佔中」真的沒有發生,又可以叫停什麼? 現在是「佔鐘、佔銅、佔旺」。
第五,  假如「示威」沒有引起暴亂,出動防暴隊和施放催淚彈的邏輯可以是什麼? 是「清除路障」嗎? 該煨:示威群眾在金鐘控制交通秩序和開放行車線,真的沒有問題噢! 問題出在「警察要先封路後清場」! 才令到交通停頓。相信警務處和梁振英真正「惱羞成怒」的,是竟然「港人才是主場」,而不是警隊、更加不是梁振英。在「和平有秩序」的情況下仍要狂掟催淚彈、只能按他的旨意來「清場」才算? 於是這個無端端放催淚彈的世界頭條就被他泡製出來了。死未?

因此先前在猜測「游擊戰」的可能性時候,還有一點想像空間,就是警隊的表現可以像世貿那次的「韓農綜合戰」一樣出色。不過那是基於「目標聚焦元首會議」。但現在根本真的是「遍地開花」! 先前我的文章已分析過:要是進行「陣地戰」,那麼作為「十月圍城」的版本,佔中份子處於劣勢。但假如佔中是一場「游擊戰」那麼負責「保衛中環」的警察是反過來處於劣勢。
現在香港警察不止要對付多於三萬個示威人士,還是要在「不知時、天知地」的情況下,同時處理多個地點。很明顯,這個才鐵定是不可能任務。
至於示威人士最終能否保持克制,不讓梁振英的催淚彈激起暴力反抗? 能否/會否將和平示威延長下去.... 這個才又真吊詭。
因為只消拖延多兩日,香港進入「十一國慶」期間,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外國遊客想看煙花,得由佔中行動人員協助疏導交通到達目的地,否則會被警察毆打、攔截和施放催淚彈。
而「國慶升旗」一事,又是否要由海路或者直升機接送嘉賓? 真係想像不出。至於「國慶煙花」還搞不搞? 想像一下維港兩岸的數十萬「觀眾」聚集大街之上,警察又如何分辨是敵是友? 要攔定要護? 可以逐一搜身嗎?
而各大慶祝活動,群眾即使在揮動國旗進場之後,也可以反過來坐下示威….又可以怎樣防範?
不過即使以上的麻煩每日不停發生,最要命的是:只要香港一切正常運作,北京完全沒有鎮壓的藉口! 而唯一大出洋相的,是被欽點出來做箭靶的梁振英以及主政港事的港澳辦和中聯辦。
當然,以上還只是「戰術」問題,仍未足以達致「推翻決定」的結果。
香港真正需要的,是一個實際可行的「程序」,可以令到人大重啟政改咨詢。這個先前在「廿三條」一事中,由自由黨擔當的「程序」角色,大家或者可以留意一下先前董建華帶隊的「富豪訪京團」,看看當中誰人會受到足夠壓力,向中央求救。



[2] 網誌2014718日《為什麼中共怕佔中:金融數據的啟示》
[3] 網誌20148924日《決戰中環:戰雲密佈》
[4] 網誌2013118又再懷疑梁振英是超級無間道
[5] 網誌2014926 《決戰中環之 : 原來搵錢不受法律保障!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決戰中環之 : 原來搵錢不受法律保障!

在中環要決戰的,遠遠不止是一個「空間」的問題,當中的「概念」爭奪,還更驚心動魄。

話說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一心想幫阿爺維穩,結果又係「爆大鑊」。而且呢隻鑊仲要係「滅世核彈」的級數。作為中環其中一隻肥貓,真係唔知好笑定係好喊。

重點係:何君堯律師點出咗一個「中環價值」嘅死穴,就係法治社會,優先保障嘅,唔係「搵錢」、而係人權!

是咁的: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最近發起「保衛中環」行動。而其中一個「將中環武裝起來」的論點,按他老哥的法律專業頭腦指

...如果「佔中」造成滋擾或阻塞行為令到商戶有損失,可以民事索償。何君堯說:「如果你已經癱瘓了一個地方,令這個地方不和平、不太平,這個是影響他人的權利,這個是違反香港法例。譬如你生意上的損失,導致生意停頓之後,有任何經濟的影響,這些如果可以量化成為錢的話,都可以要求犯錯人士要面對賠償責任,是誰製造衝擊就是誰負責任。」[1]

噢,原來「阻住人搵錢」就為之「令人有損失」,那麼中環通街都係有錢佬嘅街舖,做少一分鐘生意都話告得人、仲可以「索償」? 咁又真係「幾和味」喎…. 係真就好囉。

不過佔中班友仔,又真係讀書只係讀屎片,咁都唔識駁? 仲要話教法律添….該煨。

根據香港法律,而且係2013年經已按終審法院判例更新嘅【檢控守則】,當中修訂,就參考咗「楊美雲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137案」,其中就【公安條例】對涉及「公眾秩序」事項的檢控有作出指引。因此對於何君堯律師所指「違反法例」的具體情況,不是任得人作出主觀測度。

至於所謂「癱瘓」一個地方的問題,那可要追本索源,看看【公安條例】到底寫啲乜。

按警務處對集會遊行的處理指引[2],尤其是「禁止或施加條件的準則」,總共有四點:

i)             國家安全;
ii)            公共安全;
iii)          公共秩序;及
iv)          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對於阿爺來講,當然是「國家安全」大鬼哂啦。之咁,按「準則」所講[3],國家安全只是指一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呢點真騎呢,因為即使想像力如何爆棚,佔中也不可能影響到「中國的領土完整」或者「獨立自主」唄? 既非搞港獨、亦非叛國或者入侵。國家安全? 好勁想像力囉。

又或者咁講,最近劉兆佳教授也有言論指:國家安全「也」包括金融安全。他說:

與西方相比,中國的國家安全觀更全面,除了軍事安全,還包括外交、政治、文化和金融上的安全,因此廣義地看,香港的繁榮穩定,尤其是金融穩定,都被視為國家安全的範圍。[4]

因此香港法官之所以很難用「愛國」去規範就係咁解囉,因為愛國嘅條件就係要睇得到一啲法律睇唔到嘅嘢。死未? 好明顯,搵錢或者搵唔到錢、甚至廣而推之謂之泛稱「金融安全」,對香港法官嚟講,真係同「集會遊行」無關係嘅。

至於第二點,「公共安全」是非常具體地指:人(即生命、身體無損或健康)或物件的安全。[5]

雖然「準則」又唔係咁多法律註腳,不過要查都唔難。這只是很簡單的「人身保護」habeas corpus指引,即生命不受威脅、身體或健康不受損害而已。至於「物件安全」,那也是習慣法一般所指的「受到破壞」damage的形容,是指具體物件object的損害。

嘅然佔中班友仔唔打算打人 (俾人打就有之,連細路都會俾人打到牙都甩),亦都唔打算打爛任何嘢,於是乎好明顯,【準則】第二點亦都唔 apply

第三點呢,就係「公共秩序」。[6]

不過「準則」係明確引述「終審法院就梁國雄及其他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 (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的判決」,而這個判決是什麼意思呢? 立法會在2005年將有關案件及其影響由「保安事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及分析。[7] 就係「唔按警務處通知嘅指引」就係違法。因此佔中份子所指「預咗犯法」,其實就只係呢一條嘅呢一段嘅呢一句,冇多亦冇少。因為警務處有酎情權作出「指引」,但如果指引係「無理」,咁當然可以根據梁國雄案提出上訴啦。之不過如果指引係「合理」,咁就真係要開庭打過官司先知道警務處嘅指引是否符合【公安條例】所賦予嘅權力囉。

不過以上係「公訴」、唔係「民事」,咁何君堯所指嘅「民事損失」又從何而來呢?

好明顯,得番最後一項:保障他人權利及自由[8]。包括「商業利益」在內。

? 睇落,中環應該「嬴梗」喎! 人權同自由梗係包括「搵錢」吖嘛。

!

因為【準則】中所指嘅「個人權利及商業利益」,又係有明確案例參考嘅: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國權及其他人 [2010] 3 HKLRD 371】,第53段,在該段中法庭裁定,產權與個人在家中的私隱權,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示威者若無進入私人住宅物業的許可,其示威權利便止於他人所屬物業就實際界限和地理範圍而言的界線。

按【準則】,「利益」係指「個人私隱」以及「私人物業範圍」,踩過界就極其量係告人 trespass啫。如果係「公共空間」呢? Sorry, 法律真係唔包喎。

至於解讀聯合國人權標準,有關「商業利益」一事,連香港法庭都只能靠專家意見,引述如下:U.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CCPR CommentaryManfred Nowak,第382383頁。而有關分析,也又如上雷同,就是「財產不得被非法剝奪」。如果佔中份子對中環嘅財物「既無拎走、又無損害」….咁你又想告人乜鬼嘢呢吓?

於是乎終於明白何君堯律師嘅法律專業精神嘞,就係「講咗等如無講」。大家留意清楚全段文字,真係「童叟無欺」,佢嘅講法:係「有造成損失…. 又如果可以量化成為錢的話」,直頭同「阿媽係女人」一樣咁貨真價實。

如果有人打爛你塊玻璃,你梗係可以「量化成金錢嘅損失」啦。呢個係「民事侵權」 Tort 裡面最基本嘅概念啦,之唔係 damages囉。又使唔使講到咁大龍鳳?

但係假如按「民事侵權」呢一樣…. 係一般情況,亦都已經唔關佔中嘅事…. 攞出嚟講,又可以推論出乜嘢呢?

呢點先至係中環嘅「滅世核彈」:就係按習慣法,「經濟損失」只能按「真實損失」計算,不能按「或然損失」計算。

上面講過「真實損失」包括人身傷害、物件損毁之類。咁「或然損失」又算唔算呢? 咁就真係煩嘞。因為法律證明要「可以量化為金錢」。呢點先攞命。因為如果唔能夠明顯判斷是否由被告人實際引起:係冇得賠償嘅。

好簡單,舖租就要日日俾,但係生意唔係日日有喎。咁乜嘢叫做「損失」呢? 打個十號風球、地鐵停半日車、忽然爆沙士、自由行拖喼太多、好多人喺你舖頭門口影相….. 都可以令到商舖拍哂烏蠅。有仇報咩?

唔信,可以打個電話問下保險公司,個問題好簡單嘅啫:乜情況底下「有得賠」?

或者有得保都唔奇呀! 不過我就費事自己老作一個假設性嘅情況。但係假如按「梁國雄案」的終審庭判詞嚟睇,法官嘅立場係:遊行示威係好正常嘅事。而且受到人權法保障。

喺咁嘅情況下,又想請問同打風落兩十號風球又有乜嘢本質上嘅唔同呢?

大家如果心水清,星期日中環係劃定為「行人專區」,啲舖頭可以賴政府「趕客」咩? 生意嘅嘢,啲濶太唔通會紆尊降貴同你「行」幾條街嚟買嘢? 通街家傭打哂地蓆,又冇人告佢哋「民事索償」? 況且中環假日冇人返工,真係都幾鬼水靜鵝飛,商戶要證明「有實際損失」,真係口同鼻拗。

因此所謂「佔中會造成民事索償」,相信第一個成本係「律師費」,因為商戶在未證明有損失之前,要先俾一大舊錢過律師,幫佢「研究索償」,然後要拎證據出嚟,證明自己有實際損失,仲要證明除咗佔中之外,別無其他導致損失嘅原因。再之後要搵評值專家確認索償金額。再之後要同法庭證明,終審法院嘅睇法未必啱哂:商戶嘅損失係凌駕人權法保障。然之後,就「有機會」索償成功。咁當然,「扣除必要成本之後」,都仲「有得諗」嘅話,祝君好運囉。

之咁,何君堯律師即使想「捱義氣」免費幫商戶打官司,都係有困難嘅,起碼佢冇理由因為「佔中」而導致自己「被迫減免收費有損失」嘛!

各位中環人,問你死未?






[3] 準則第10
[4] 大公網 2014815日【劉兆佳:普選方案須顧及國安 確保愛國者治港】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4-08/2674291.html
[5] 準則第11
[6] 準則第12
[8] 準則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