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商交所越揭越離譜


也又明白為何近期電視劇即使是黃金時段也會收視率下降了。因為現實比起劇情更加離奇曲折,大家也又不必看肥皂劇來找娛樂嘛。光是一間「商交所」,簡直離奇過任何天馬行空的懸疑小說。

而尤其懸疑的,是到底在未爆煲之前,為什麼所有監管機構都好像「發雞盲」一樣,任得張震遠「打橫嚟行」呢吓?

話說今日又是要靠蘋果新聞爆料,大家才又忽然發覺,原來騙案早已公開演出,而竟然光天化日之下,沒有任何一個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出來做過半點把關的功夫。

其中一個「神秘股東」楊孟欣,據蘋果爆料:原來所有銜頭都是假的;這個也就算了,反正腦筋有問題的有錢人大有人在,例如小甜甜也在此例,總之有錢就任得他想怎花就怎花吧,總之一日未能懷疑錢的來路不明,也又冇理由不收人錢嘛。之不過,收完錢之後,商交所竟然頒出了一個「副主席」的銜頭出來「回敬」金主,那才要命噢。

須知道,「股東」只是出資人,拿了股票、等住分紅就是。但假如要坐上去一間公司的董事局,還要是「副主席」身份的話,那就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以及決策。而假如這家公司是受證監的牌照科來監管的話,那麼誰人可以做董事,證監是有權、也有責任要核實董事背景的。否則牌照如何發得出來?

之前政府竟然以私隱為藉口, 拋出一個董事資料保密的法案, 現在大家來做事後孔明, 是否有人心裡有鬼, 才來這樣一招掩耳盜鈴呢吓?

還是證監真的像荒唐電影的橋段一樣,負責對住 x 光機把關的安檢人員,見到行李有個電風筒就大吵大鬧,但與此同時,拿住機關槍的恐怖份子就可以大搖大擺地過關?

老實講,即使只是股東,拎住錢來「注資」,負責財務工作的專業人士也又不能隨便收錢吧? 要是資金來路不明,那是屬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聯合財富情報組》的「防止清洗黑錢」工作範圍呀

這個金融安全部門的權力有多大? 就是連街坊生意的「外幣找換店」也要管,找換店要是收到的金額超過港幣一萬二千大元,就已經要核實身份。但一家持有證監牌照的港交所、將香港的名譽也要能押得下去的「跨國金融機構」,竟然連「假人」也可以過關做董事呢喂?  

而且這個「假人」出場的時間,又竟然早在 2009 ! 而牌照發出的時間是20115月; 證監在審批牌照的時候在搞什麼鬼? 而遲至20135月爆煲之時,這個「假人」仍是商交所董事。這幾年來,除非證監發雞盲,否則又有什麼可能讓這種鬧劇可以存在這麼長的時間?

按證監的監管原則,監控重點的順序是:人員、系統、資金。

管理人員的質素才是風險把關的最重要條件。因此對於申請牌照的機構,基本上是採用「查家宅」的方式檢查背景,確保管理人員能夠做風險把關。而當中的指引,就是 Fit & Proper。這句話其實不容易翻譯,大意即是「合適及正當」,正所謂「才德兼備」又要有經驗和專業知識、也要身家清白行得正企得正呀。我也是證監持牌人,檢查有多嚴格,真是開不得玩笑也,那份「資料問卷」,沒有真材實料基本上是填寫不了的。

這位「副主席」,資歷名銜只能算得一個「什麼都不是」,但還要弄虛作假搞宣傳。這種「面皮萬丈厚,全不理真假」的本事,似乎又和商交所的立場十分吻合。於是最後可以讓警方截獲數以十億元計的「假文件」出來也又不算意外了吧。既然董事的身份也可以是假的,這種弄虛作假也又只能和 DNA 一樣,在商交所繼續發揚光大囉。




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張震遠堅持自己冇犯法



虎頭鍘侍候唔該!

真係當香港人個個都係白痴咩呢種死到不能再死嘅情況都仲要死雞撐飯蓋,絕對犯罪憎。今次只能夠講:任何尚有些少廉恥、同埋奉公守法嘅香港市民,連最後嘅些少同情都唔能夠俾呢位職業騙子。

大家只要打開證監個網站,睇睇證監對《商品交易所》嘅發牌條件,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發牌條件包括:

1             1.   必須確保公司符合所有法例要求,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要求
2.   業務運作必須符合有關法例的「誠實、公平、以及有關的精神和原則」
3.   必須有足夠財政資源以符合營運需要
4.   確保交易可以公平及有秩序地進行
5.   確保交易商依照證監核准的營運守則進行交易
6.   必須監督及保證交易商遵守所有相關法例要求
7.   必須向證監即時匯報任何影響交易商及員工有關「誠信及能力」等情況

其他細節就可以省下不表了。只需要將以上七宗罪簡單核對一下案情:

案件涉及有多人使用多份虛假銀行擔保及授信文件、提供大量虛假財務資料,並可能因此而造成數以十億元計的虛假交易、或因此誘使或促使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虛假交易。證監肯定被誤導以為公司有足夠財政能力。

情況一如「寶藥黨」的詐騙手段,一人起手做莊、一大堆人圍觀「造枚」;接連起閧,讓街坊以為「寶藥大受歡迎」,自己「唔買就笨」。

咁都得不如開「大檔」啦喂,發財埋便呀各位….之不過「金勞詹」呢位老江湖認真經驗老到,一個問題就正中要害:冇錢又點有資格蝕五億呀? 蝕哂去邊呀?

睇下《警訊》啦唔該。咁都唔係犯法咁應該叫做咩嘢呢喂?  不如叫「愛國愛港」好唔好?  咁同樣情況,賣寶藥俾人拉咗嗰啲人渣,只要扯起支國旗、大唱愛國紅歌,咁就全部都無辜咁話啦?

爭啲以為時間過得咁快,五十年不變,一下就玩完,香港終於光宗耀祖可以同內地睇齊:就係做官嘅大晒,可以包娼庇賭賣假藥。之不過,咁快就想學阿爺「打橫嚟行」…..張震遠你算老幾呀?

而最離鬼哂大譜嘅係,原來數碼港個辦公室係政府物業,而且張震遠經已有幾個月冇交租! 欠咗七百幾萬租金有冇搞錯? 當呢個政府連幾百文生菓金都要同啲老人家斤斤計較嘅時候,原來一個大內總管指下個鼻哥就可以欠七百幾萬唔使交租。咁都唔係有人包庇?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梁振英的黑色暴雨



本來只是想寫:會否推出「限米令」? 但忽然一陣黑雨警報,於是「順理成章」同場加映:黑金風雲,精彩萬分。

話說先前《限奶令》一出,搞到天下大亂,究其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就是中國的奶粉信不過。不想孩子受苦的家長,被迫強搶奶粉。於是一傳十、十傳百,自然就是香港的家長倒霉,因為以中國人能伸手搶得到「外國的東西」,香港最為方便。

正所謂福無重至、禍不單行,近日國內又有「新形勢」,就是廣東驗出大米原來「鎘超標」。一言以蔽之:吃飯也會中毒。

小孩子的奶粉不敢買國內的,就來香港搶;那麼大人的米飯也不敢吃,後果如何也又不會花腦筋了吧。不過今次竟然由根正苖紅、不會不顧內地人民感受的《文匯報》率先報導:受到廣州毒米事件影響,廣州已有不少市民商議前往香港買米,隨時演變成繼「搶奶潮」後的新一波「搶米潮」。

雖然實際行動尚未開始,但不能不佩服愛國報章也肯為香港的升斗市民講一些關心體貼的人話。而至於為什麼還沒有開始搶米,也同樣是因為國內傳媒倒也有「溫馨提示」:和「奶粉」不一樣,食米是香港法定儲備商品,出境攜帶超過15公斤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根據香港法例第296A章《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食米是香港唯一一種儲備商品,除非獲得工業貿易署署長親自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將過量的米運送出口。

國內的「水貨團」應該還未想到如何處理這種日新月異的新形勢。因為米價比較便宜、大米也不好搬運,不像奶粉一小罐已經可以賺幾十塊錢。不過情況最終也要看到底「毒米」可以鬧得有多嚴重。因為小孩子沒有奶粉吃,「返本歸真」也還可以吃人奶,中國人的社會從前也沒有吃奶粉的傳統嘛。但大米幾千年來都是中國人的主要食糧,難道可以「沒有麵包,就改吃蛋糕」嗎?  還是又來返本歸真,改吃草根樹皮?

先前看見一個新聞,記者問一個老爹:國家擬建公墓只埋幹部,怎麼看? 老爹反問:是活埋嗎?  中國的幹部看着到底是哭是笑還是心有餘悸,相信起碼有點自知之明吧。

反觀香港的幹部情況又如何? 看來沒有時間顧及民生了,大家「自求多福」吧。

負責辦事的幹部應該越來越不爽了,因為上次明明是有個不是幹部出身的白痴出了一道「限奶令」,辦事人員早就警告「此路不通」,但「最高領導人」仍執意要蠻幹。而瞎搞一通之後,國內怨聲載道,竟然又了下一道新指令,說「以後凡有新政策推出,必須顧及國內同胞感受」。

換言之,香港這位兒皇帝不單止沒有一般領導人所應有的「一人做事一人當」的道德勇氣,出了問題會像以前的皇帝一樣下詔罪己,反而想把問題卸個一乾二淨,向手下的「問責官員」問責去了這個算什麼領導人?

於是乎很自然地,負責替他搞公關的「新聞統籌專員」,出現了不少病徵需要「保外就醫」,包括:視力嚴重退化、出現嚴重不規則散光,又有飛蚊症及白內障;今年初開始出現耳鳴,有時甚至持續二十四小時,專心閱讀文件會頭痛及十分疲累

而這個「保外就醫」也又真是及時,因為無需要替兒皇帝解釋,為什麼他的頭號粉絲張大總管,會被商業罪案調查科傳召問話。情況有如天文台長一見掛起黑色暴雨警告就即時「鬆人」一樣。

而這場黑色暴雨的發展之快,的確連文件也未有時間看清楚,又怪得誰人也不想多講說話呢。只是幾日之前,張大總管的「私人小金庫」,非常低調地「退回牌照」不做生意了。一石擊起千重浪,業界即時媽聲四起,明明是「週轉不靈」,到底為何證監可以若無其事、輕輕帶過

繼而由江湖大佬「金勞詹」爆出內幕,說「早在2010年,已有人找他借八百萬應急,但到還錢時候,居然連支票都會彈返轉頭」。而張大總管竟然鬼拍後尾枕,真的承認是向詹老闆借過錢,不過「好快就還晒」。

昨晚還要和學生解釋了個多小時,這個「對話」有何重要性:金勞詹何許人也? 金融界「教父」,行家除非走投無路,否則不會輕易向他老人家「度水」。還了錢是一回事,需要向他借錢那才大件事嘛。

而原來早在2010年,張某已經要找詹老闆借800萬來「江湖救急」,(學生隨即咀藐藐地講:我都借得到啦)…. 可想而知,這個所謂「金庫」的真金含金量是什麼水平了。而遲到2011年,「金庫」才拿到證監會的交易牌照。而今次商業罪案調查科要查的,就是有沒有人「造大條數」來騙證監發出牌照。而金庫背後,誰人又是涉案的「金主」?

金勞詹相信早已上岸,就不必要涉及這些無謂的雞毛蒜皮造假的勾當,但張大總管一直都要「撲水」就肯定毫無異議了。

而由此而想像張大總管何要積極介入權力核心,這個情節簡直有如偵探片的橋段了:一切從動機出發。又要搞金融發展局、又要搞市區重建、更要坐入行政會議過問一切政府決策…..除了「以權謀錢」,還有什麼其他可能性回首看來,「頭號梁粉」的「金庫」原來一直都是「黑金」。而張大總管身為競選經理,一直負責替梁營管錢,兩件事情一拍起來看,這還不是「黑金政治」還會是什麼?

dream bear 先前悻悻然地失落「行政會議」公職之時,經已爆响口:梁振英「食碗面反碗底」,因為一早應承「砌低對手就可以入行會」,看來可信程度極高。而之後又爆:梁振英身邊另有一個大炸彈。事後看來,認真「堅料」。

dream bear 所犯何事被人打入冷宮? 之還不又是「黑金」嗎? 正正就是「江湖飯局」一事被踢爆他和什麼人安排「砌低對手」。事後看來,大家又心裡有數,為什麼好端端一場特首選舉,會出動到「黑社會劈友」一般的戾氣連篇,而挺梁臨記,又是什麼人在公廁派錢…..

到今日黑色暴雨之時,正式引爆張大總管的「黑金庫」事件。即使梁振英將張大總管的所有公職全部暫停,全世界也只能一再思疑:到底當初憑什麼將這許多公職授予這位張某人? 就憑他有本事「運籌帷幄」?

dream bear 和張大總管相比起來,麥齊光、林奮強、陳茂波等等的「往績」,簡直濕濕碎耳。

這場「黑色暴雨」真的看來只是剛剛才開始噢。


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譚校長的審死官誹謗案



不是講譚詠麟,雖然全世界都叫他做「譚校長」。我講的是真的做校長那一位,香港華仁書院的校長譚兆炳先生。他老人家在幾年前被退休教師控告誹謗,案件編號:DCCJ31/06

據說案發在2004年,而該教師在2006年才提控。之後案件拖了好幾年,差不多7年後才提堂,而剛在本年才審結,在5月出了判詞。

之所以審死官,是因為案件已發生了很長時間,原告人才提堂審理。而且其間又出了拖拖拉拉的情況,法官黃慶春認為原告「拖了七年才採取法律行動」,前後總共擾攘九年。而審訊期間,譚校長居然以自己「英文差」為理由,指所謂誹謗只是無心之失。審訊期間雙方傳召了不少證人,但由於案發時間甚為久遠,於是各有各的說法,聽得法官大人一頭霧水。

法官這下可夠煩惱了。於是乎真的指譚校長身為校長而「英文不好」,是砌辭狡辯。而且厲言批評,引述聖經叫譚校長「不可作假見證,向他人口出虛假及邪惡的言語,須為此面對天主及自己的良心」。看來法官大人可有點氣上心頭了。

譚校長被判罪名成立,但只罰了七千多元 (標準罰款應該是十萬) 重點是要寫道歉信和支付控方費用。屈指一算,這麼多年來的法律訴訟費用,相信夠他老人家的退休金了。而非常不幸地,譚校長真的要在今年退休

其實案情也又不是那麼複雜。事出在2004年一個內務會議之上。譚校長指有家長投訴原告人沒有給學生功課和沒有改卷….之類啦,總之雞毛蒜皮到不得了。而且所謂誹謗,也只是口頭交代,不是真的出什麼公告之類。

不過黃官最終裁定被告言論亦影響了當年出席校董會會議的人如何看待原告人、並令其聲譽受損,要向原告人作書面道歉,並需傳送道歉信副本予當年及現時的校董會成員。

這宗案件的重點,並不在於細節,而是在於法律的框架:

1.   名譽原來真的很要緊,重點於「影響了其他人如何看待原告」,即使人數很少,也是「公眾」
2.   案發和提控相隔時間不構成訴訟阻礙,唯一問題在於判罰的輕重在於實際的「重視程度」
3.   口頭誹謗比書面誹謗罪名較輕,但性質和後果相同
4.   那管你是校長對着自己的伙記,假的東西就不要當真的來講,不論他有什麼真的假的、好的壞的各種理由去批評人
5.   敗訴的標準後果只是寫道歉信,要求不高;但要命的是要支付控方法律費用,那個才精彩。
6.   道歉的通知對象,包括所有知悉事情的人,該案主要為參與會議的董事會成員。很幸運地人數不多。
7.   法官判案,視乎較為相信那一個,因為譚校長的英文的確很差、的確可以發生辭不達意的情況,但法官有權不相信他。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譚校長未升任校長之前,是我的老師囉。他的英文……真的很「屎」嘛。人不是壞,因此我也不太相信他會無仇無怨要誣告人家什麼的。但總之就是糊里糊塗,只能說「買個教訓」就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雄辯與詭辯



文件滯積有時也頗煩惱,今早正在清理枱面的時候才發現文件檔中夾了一份舊報紙,20121210日,《信報》《忽然文化》專欄,由占飛寫的副文《說服別人》,內容是評論亞里士多德的《修辭的藝術》。文檔註明是跟進辯論分析的參考材料。因為當時答應了學生要寫《政治辯論》的參考材料,難得一份好文章,竟然就這樣丟下了幾個月,嚇得冷汗直流。

話說我執教中大《政治辯論》課的時候,也有引述亞里士多德 Rhetoric, 但的而且確,論文筆,我肯定比不上占飛,要是這篇文章早幾年就讓我看到,當時上堂也又真是輕鬆不少。因為這篇文章對亞里士多德的重點拿捏得很準,尤其那兩句:「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以及「政治社會的存在,是為了成就高尚的目標」。

不過絕大部份的人都只注意到前一句,而永遠忽略後一句。

因為要是這兩句說話分開來看的話,那麼第一句差不多和「人性本惡」差不多了。但下一句才能夠講得清楚,政治本身也有正邪之分,或者可以這樣講:政治是「必要之惡」。這樣來看,政治辯論本身才有意義,否則什麼蠱惑人心的詭辯技倆也算到「辯論」的頭上來,那麼倒不如什麼都不要講還好。

占飛也頗懂得「玩嘢」,因為左面一篇正文,正正就是《雄辯且看梁振英》。

而正文臨尾一段的評論是這樣的:

怎樣才算是一個誠實可信的人呢? 亞里士多德提出三個條件:智、德、善。智是「實踐的智慧」,即是說,這個人能實踐他的主張;德是個人的操守無可詬病;善是他有善意。三者俱備便無往而不利,公眾必聽從他。有智有德而無善,聽眾會懷疑他提出的是否最佳辦法有智而無德無善,聽眾會懷疑他背後的動機….三者均久奉,聽眾只當他的話是耳邊風….. 這番分析比較複雜深入,但跟儒家的「修辭以立其誠」要義是相同的。聽眾從來都「以人廢言」,一個沒有誠信的人,無論如何善辯,都難有說服力。

因此亞里士多德對政治辯論的心得,也是如此。因為

在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之中,領導者只能靠說服而不能靠武力或其他方法管治。要說服群眾,當然要懂得雄辯之術。古希臘如是,今天有公平選舉的社會亦如是。

不過占飛後補這句才要命:

向群眾演說,最方便及最容易博取掌聲的方法,當然是煽動聽眾的情緒。但古希臘重「理性」,連演說也以理性及邏輯去說服人為之「上品」、煽情為「下品」。這是古希臘文化最與別不同的地方,也是跟其他文化的最大分別。

要是再寫《政治辯論》課的序言,看來直接引述以上就已經差不多了。因為我教《政治辯論》的其中一個宗旨,就是貫徹中大政政系的教育原則:為社會培訓政治人才。因此從政者、甚至論政者,如果連亞里士多德 Rhetoric 也不懂,那麼可以算是一個什麼水平?

再進而,如果學辯論只是教一個「無智無德無善」的詭辯家出來的話,演說辯論不從上品以理服人而是從下品搞情緒煽動,這與「成就高尚的目標」就更加是背道而馳。這基本上不是培訓人材,是在坑害人材才對。

因而占飛也在正文引述當時亞里士多德反對《智者學派》的「雄辯術」,因為根本講不上是雄辯而極其量是詭辯, 因為該學派的教導:

只重技巧,例如怎樣煽動聽眾的情緒、怎樣攻擊對手、被抨擊時怎樣轉移視線等等,卻毫不重視理性辯論,也不重視演說內容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真理….

所謂正邪不兩立,看來亞里士多德未圓的心事尚有不少。放諸今日香港社會,更加是發人深省。各位要學辯論以至想教辯論的,最好注意一下自己的操守。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佛誕佛偈談愛國



之前起閧了一陣的「愛國」話題仍未有平息的蹟象。今日是佛誕,也來用「辯經」的方式,搞一下思想震盪。

出一個題:假如美國選出了一個不愛國的總統怎麼辦?

以上謂之「偽命題」,因為美國選民都知道,這是一個極度無聊的大鄉里才會想得出的蠢問題。美國也不是沒有大鄉里的,例如南部仍有不少人認定黑色人種是外星人。但美國選民也又不買這一套嘛。不過找人碴子也是一種自由,正如之前也有一位總統給人家查他酗酒吸毒一樣。

民主政治有一個很簡單的機制,就是選民不高興的話,可以把那個總統換掉,就是這麼簡單囉,那有什麼愛不愛國的呢因此大家幾百年來也又是相安無事了,從來沒有人會認為總統不愛國。

於是又有人異想天開,像「差不多先生」一樣,很理所當然地認為,美國之所以不會選出一個不愛國的總統,因為美國都是由愛國的選民來進行選舉的。又笑掉一隻大牙,誰說的?  美國人的選民登記是怎樣辦理的呀? 有沒有要填「愛國」一項? 不愛國就乾脆別去投票囉,又或者有本事選一個不愛國的人出來做總統囉。

民主這東西很有趣,有些人嘴裡說歡迎,事實上不明白、於是受不了。又或許是非常明白、於是更加受不了。例如對歐美各國的民主國家指指點點,說別人也不怎麼民主云云。這種阿 Q 式的謾罵,也又真難教人難以信服。

例如香港要選特首,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要「愛國」。這個原本就是常識啦,因為假如不愛國,又留在香港選特首來幹啥特首當選之後,也又例必不能避免要宣誓效忠《基本法》,這部特區小憲法,基本上也又是國家大憲法的一部份。若果特首要宣誓對之效忠,又可以如何謂之不愛國乎?

其實明白了以上兩個基本常識,就知道所謂「愛國」也又真是完全沒有客觀條件可言,因為不論按照怎樣的客觀條件,也訂不出一個公認的結果出來。而持此論者,也又只能頗無賴地推搪說「大家心照」。

所謂大家心照,其實也又是一大堆的推搪藉口罷了。因為總是跳不出生安白造的各種陰謀。例如外國人說支持某某人,那人就必定是外國特務。那麼為什麼外國人說支持國家領導人,又不說他老哥也是外國特務呢喂?  精神分裂。都什麼時代了? 還在文革嗎?

這種懼外心理在今日《信報》2013517日《放眼香江》專欄,見周八駿的文章,可謂一覽無違。題為《時間在誰一邊?》:基本上是赤裸裸的否定香港會有任何普選時間表。因為只要「中央」一天不高興,香港也不會有普選。而所謂「時間在中央那一邊」,是因為《基本法》有效期只是五十年,過一天就是少一天,香港人不乖乖聽話,挺多任你胡鬧五十年 (反正已過了 1/3 時間)

而該文章內容,也又毫無掩飾地講明這種「外國陰謀」論,就是:1984年港英提出的「還政於民」,一直都企圖通過「雙普選」來「完全奪回1997年失落的香港」。哎呀,如此說來,所謂「必須愛國」的道理也就真的不難理解了:就是「愛國就不能有普選」。否則香港必然會重歸英國人手裡。

既然「重奪香港」是國家民族頭等大事,那麼任何人企圖要將香港再送出去,就肯定是不愛國。那個「等號」於是就變成 贊成普選即是不愛國。死未?

這個白痴邏輯其實太簡單了:就是這個「裡通外敵」的「假設」一天不能求證的話,紿終都只是一個妄想症。

而實在稍為有讀過心理學的人都會明白,患上妄想症的人會有怎樣的「強迫行為」。例如有潔癖的人會妄想身邊什麼都不乾淨,於是會發瘋地洗手。而妄想香港人「思想不乾淨」的人,也又是一樣,於是拼命要清洗你的腦袋。進而疑神疑鬼的,又要初選啦、又要篩選啦、又要任命啦,諸如此類,才能讓人「入閘參選」。

至於周八駿寫文章洋洋灑灑,要是不明就裡,也又真的以為他很清楚鬼子佬的心裡在想什麼。不過今日見識過他的文章,差不多連最後一隻牙都要笑甩。

他引述彭定康之前在外國記者協會上的發言,謂「普選時間表是用血寫的 (written in blood)」,因此而謂之:只要不能如願就不惜玉石俱焚,而彭定康講時間表是「用血寫的」為之「令人毛骨悚然的陰森….

稍為有讀過英文的人也都知道,那道英國諺語只是表示「最莊嚴的承諾」而已,肥彭的文彩很好,這點大家都知道,但這個諺語又如何令人「毛骨悚然的陰森」呢喂?

唯一的合理解釋,一就是周八駿的英文只是半吊子,不知人家在講什麼;也又只能再拿去唬嚇連半句英文也不懂的老頭們了。再不然,就又是妄想症發作,聽到一個「血」字就心裡有鬼。

每年六四前後,陰雨綿綿的日子,總會有些人神經兮兮地疑神疑鬼的。此謂之「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而香港人由於從來沒有做過什麼虧心事,所以從來也不怕談普選,也不會聽到一個血字就會嚇個屁滾尿流。

今日是佛誕,例假一天,好讓一眾凡夫俗子自省一下:要知道世上有「業報」這回事。

佛偈有這個說法:所謂「起惑、造業、受報」,這是因果的定律。一開始就疑惑,起惑之後,就去造業。造了業就要受果報,這是自然的法則。而什麼是「顛倒」?就是以苦為樂,以是為非,以無常為有常。又可以說,心思不定,亂轉念頭,見義不為,見利而為。總之,黑白不分,真假不明,皆為顛倒。

苦海無邊呀各位神經病,快去看醫生啦,阿彌陀佛。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iDebate.hk 極其量只是一個「釣魚網站」



2011年初的「新聯事件」,經已取得發起人簽署的《道歉信》。新聯基本上已取回清白,各位關心新聯的朋友可以安心繼續搞學術活動而不用擔心受到無謂滋擾。

至於聯署道歉信的與案人士,本人亦已聽取各人陳述的個人困難,決定從寬處理,不予追究。

為教育者,尤其是涉及未成年青少年之教導工作,理應以身作則,教人守法循規、明辨是非、友愛合群才是正路。結黨營私、誹謗攻訐,絕對不應縱容。心智未成熟之年青人如有犯錯,可以理解體諒;今次涉案的尚另外一班未成年學生,亦只交帶校方妥為處理,學會及本人從來沒有以法治罪。這個不是雙重標準,而是青少年理應是受教導的對象,而法律責任是在教導他們的成年人身上。而對成年人而言,自己的法律責任不能馬虎隨便。

該案當中,其中一個關鍵角色是 iDebate.hk 這一個網站,當時負責發佈誹謗材料,亦因而對此展開了調查。基於案件當時仍在司法程序之中,未能提早公佈詳情。

按正常法律程序,對於誹謗行為的道歉聲明,應該是採取「原路來、原路返」的手段,但對於在 iDebate.hk 發佈任何東西,本身已是「不當行為」,因此在法律上,實在不能走這條路。

到底這個網站是什麼東西?  現在就拿公開資料來讓大家開一開眼界,看看在「新聯事件」之前的時間,背後實在發生了什麼事情。

經已聯署《道歉信》的答辯人已經表明:他們與 iDebate.hk 並無關係、亦不知道其中的運作細節。本人亦已親自告誡,希望他們能夠好自為之,劃清界線。

對於聲稱「不知細節」這一點,相信絕對不止與案人等。例如《東方日報》最近幾年也貼錢打了不少誹謗官司。從好處想,的確替香港司法填補了不少灰色地帶。其中20123 30日有一宗相關的官司結案[1],而該案的重點,使 iDebate.hk 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可以進一步澄清。

假如我說「iDebate.hk」作為一個「機構」、甚至作為一個「組織」,其實並不存在、也沒有「法人」身份,這點是不是很吊詭呢?

首先要還真正的 iDebate 一個公道。是呀,世上有一間真正存在的iDebate , 全名是International Deb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 《國際辯論教育協會》,簡寫是 IDEA, 宣傳文章都是寫 iDebate, 而網址更是 idebate.org,真的假不了噢。

真的那一家早在1999年註冊,是鼎鼎有名的索羅斯慈善組織《開放社會基金》於紐約成立,目的是以「開放社會」原則,推動全球自由化的文化變革,是一間名正言順推廣辯論風氣的註冊非牟利機構。

因此首先要搞清楚,我在這裡講的 iDebate, 「不是真的那一家」。

至於香港這一家,各位可以自己八卦一下,自行核實,也省得我長篇大論了。就請登入《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ttps://www.hkdnr.hk/,打入那間大寶號的「域名」,看看到底「域名持有人」是甚麼名堂吧。

又試試打入其他的社團組織或者機構網址。其中「域名持有人」一項,是會寫明有關組織的名字。例如上述東方日報一案所涉及的《高登網》,真正法律身份是《科域盈創有限公司》。

想要查明公司身份,到公司註冊處就是。同樣道理,是社團的話,到社團註冊處查核吧。不過這個大寶號有個有趣的地方,要查法律身份的話,竟然要到政府的《生死登記總署》去辦理!  因為登記「持有人」真的是一個「人」,名字是「Ka Tat Cheung」,而並非任何非牟利/教育/慈善/宗教等等團體,甚至連公司也不是。因此要查的話,只可以查他的個人身份證。

正確法律用語應該是 iDebate.hk = Ka Tat Cheung。沒有其他陳述了。

不過這個網站也又真迷離,時而是一個壁報板、時而是一個組織、時而甚麼都是。但真相就肯定從來都講不出來。這個其實只是「個人商業網站」,因為其他身份「甚麼都不是」。而這個商業網站極其量也只是一個「釣魚網站」。

所謂「個人商業行為」也者,因為這個登記持人的名字,既非在稅務當局登記的免稅慈善機構、又不是社團註冊的非牟利社團、更加肯定不是教育局登記的教育機構、也絕不會是法律認可的宗教團體。那麼收錢以作經營的東西,不是「商業行為」又可以是甚麼? 常識而已。

提到這個真實名字之後,後續的東西就很好玩了。

因為即使做生意,在香港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本來沒有什麼大不了。之不過「做生意」這個行為,總也有一些循規蹈矩的生財之道吧。不過這個網站似乎並不打算做正常的生意。

例如「募捐」,其實應該是慈善機構才有的行為吧。但只是把錢拿了放入個人荷包去,這個還算不算「募捐」

這個網站的所謂「募捐」收款戶口,其實只是 paypal 的一個網上戶口;而戶口的名字,是同一個網站的名稱,而這個「名稱」其實又只是指「個人」;因此捐錢的人實際只是將錢存到某一個「個人戶口」罷了。這個行為的正確名稱是「拿錢」或者「借錢」,因為既非慈善組織、又不是非牟利機構、更加不是宗教團體,可以「捐」個甚麼呢?  

至於分佈於網站上面的「廣告­」這回事,一個商業網站賣廣告很正常,之不過這個廣告的 icon 原來另外有個連結,正正符合「釣魚網站」的特色,就是「引導連結至真偽難分的網頁」。因此當使用者以為自己是點擊該網站上的《蘋果電腦》 icon ,就會去到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一程是會的,因為最終都會登入和留駐在蘋果電腦的網站上。不過大家沒有留意,在這個「連結」過程期間,用戶又另外去了什麼地方呢?

其實用戶的電腦要「夠慢」才會看到中間發生什麼事,手機也會很快地跳過。經過詳細的反覆練習,終於都可以將整個過程拍攝下來了、定格放大當中的細節。

當用戶點擊網站上的蘋果電腦icon 之後,這個「中途站」是這個模樣的:




這個「中途站」是一個設在中國大陸的網站。而按其自述,生意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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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用戶以為自己是去了《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到達應該沒有錯,但實在這個過程是在通過另一個位於中國的網站而進行。此亦解釋了另外一件靈異事件:網站自稱與蘋果電腦有商業關係。



到底蘋果公司是否真的會「回贈」什麼營運資助給一個私人網站呢吓? 有沒有人問過蘋果?

孔夫子對於「名正言順」是很注重的,因此《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寫得很明確:
以專業工作者身份發言時,應首先聲明發言的資格、發言的身份和發言的實質代表性;若發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須澄清發言者與受益者的關係。

Ka Tat Cheung 既然「不是教育界」,當然不受《守則》規管;但難道就不用說明自己是甚麼身份嗎?  但自稱是「教育界」的人,又為什麼要替人家賣商業廣告呢? 替蘋果電腦賣廣告也還可以理解,因為真的是名正言順的商業行為嘛 (假如校方也同意的話…..),但替不是蘋果的私人商業網站賣其實不是蘋果的廣告,這就更加只有越搞越糊塗吧

由於聯署《道歉信》的各位與案人士已表明不知道網站運作是什麼一回事,也就不能在這裡替他們澄清為何會變成贊助、參與和支持….這點留給有關人士自行澄清較為妥當。但在網站當中架設上述的「中轉安排」的人,總不可能不知道當中的商業底蘊吧又可否由網站的「創辦人」出來說明一下呢?

還是由蘋果電腦來說明會好一點? 假如蘋果知道是什麼事的話。熱切期待。不過蘋果電腦要澄清的東西也可真不少。

其實想來也又是常識吧,通常使用網站會涉及個人資料的提交或監察,網站是有法律責任要聲明和警告的,並且要取得使用者的同意。私隱條例有明確說明,這裡也又無需長氣了。但這個網站在「轉駁」用戶的時候,有任何「警告字樣」嗎?

網站的講法是這樣的:通過該網站上網購物…..  網站就會收到回佣。

這應該是一個商業關係的法律陳述吧。不過到底是蘋果給回佣? 還是另外有人給回佣? 當然要看清楚文字再說吧假如有寫的話。

但假如不是蘋果給回佣,也就更加詭異了。因為交易如果是保密的話,那麼理應只有蘋果才知道「交易金額」是多少吧….. 蘋果不至於把交易內容也「轉告」其他人、代為支付佣金吧? 假如蘋果沒有向外泄露顧客的交易資料,那麼誰又有本事可以替蘋果計算出這個「交易金額的大約2%」呢?

假如蘋果沒有將客戶資料外泄,那麼唯一能解釋這個現像的,就是「另外有人知道交易細節」,而那個「監視人」不是蘋果電腦、而且蘋果電腦也不知道被監視,否則蘋果電腦未經客戶同意而將資料外泄,罪加一等。

蘋果電腦對以上情況,很明顯有很多東西要說明一下 - 假如蘋果電腦真的是有關係的話。

因此這個網站橫看豎看,怎看都是一個「釣魚網站」。而任何在那個網站上出現的東西,也有可能被植入上述那種陷阱程式。所以任何和網站有關的動作都是「不當行為」就是這個原因。

既然釣魚要看你用甚麼做餌,對於想辦法增加觀眾登入網站和長駐瀏覽,自然也就是頭等生計大事。因此「發辯論財」不一定是要靠「搞辯論」就是這個原因:「轉播人家的辯論」就是。

想想光是「新聯」就有五十家學校參加,其他不同盃賽的學校數目相約。大家推算一下,到底這個活動轉動了多少眼球? 只要拿到一個盃賽的片斷,自然就可以吸引參賽學校和其他人登入觀看。這個乘數效應其實非常簡單。而截至最近,網站自己公佈的瀏覽人數是六十多萬。

但至於「轉播權」又是怎樣拿回來的呢?  假如主辦單位不肯交出又會如何呢?

「新聯事件」的正確解讀,在這個關節上也就很明顯了。

相信很多搞辯論的人都領教過這條「賣糖廣告」了吧,對白是這樣的:

搞辯論很辛苦呀,買器材又很貴、借器材又很難,時間倉卒呀? 不用擔心,我一定幫你「搞掂」,親自替你拍攝,還要免費替你做剪輯! 再放上網讓全世界欣賞你們的精彩表演! [掌聲鼓勵]

不過你最好別問「能否交還錄影帶」,答案是「我會交一條 Link 俾你」。母片呢? 版權呢? 被攝錄上鏡的同學有沒有同意呢? 假如學生未夠十八歲、監護人的同意和授權呢?

即使當事人同意被拍攝或播出,但實在是否也同時同意了「被商業播放」呢? 辯論活動作為非商業性質的學術活動,參與活動的人士即使是「公開演出」,也不等如同意過「商業播放」吧?

以上情形,香港不是沒有法律規管的。《版權條例》本身就寫得很清楚。即使是假借「新聞自由」之名,也有 (比較長氣的《私隱條例》) 很具代表性的東周刊官司作為案例:

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HKCA 442; [2000] 2 HKLRD 83; [2000] 1 HKC 692; CACV331/1999 (28 March 2000)

當年東周刊在街上「自由拍攝」,然後將途人的照片刊登出來,加以隨便評頭品足,謂之「新聞評論」。其中某人見到自己居然無端端在東周刊的時裝專欄「上了鏡」而被公開揶揄,於是向東周刊興師問罪。而上訴庭法官就《私隱條例》作出了判決,當中講得非常清楚:
如果要將某人的影像進行「商業刊登」,必須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因此本港法例對於「私隱」的保障,其實個人影像也是私隱條例的範圍,也是明確禁止未經同意的商業使用的。

東周刊原本的另一個抗辯是想用「新聞自由」來解脫。不過假如這個抗辯有用的話,東周不用輸掉官司了吧。因為擺明是以新聞為名、商業為實嘛。

而至於「轉播」人家的「公開演出」又如何? 法律上是一樣的,而且涉及的更加不止是私隱的問題了,這裡更加是版權問題,這和入戲院拍攝電影播放一樣,那是海關的刑事執法範疇。

先前也幫趁過不少拍攝服務,最正路的當然是《中文大學影音服務中心》啦。合同都會寫明「錄影母片交還客戶,並且不會未經批准使用任何內容」。這是香港《版權條例》寫明的嘛。 至於為甚麼有人可以「免費」提供服務呢?

有沒有睇《警訊》呢各位?  這叫「便宜莫貪」。至於下一步就更精彩了,假如你真的跟足《警訊》指引,在可疑情況下Say  NO ,後果又會如何?

新聯在2010年聽完那一番賣糖廣告之後,最後都是決定自掏腰包,買了一部錄影機,自行拍攝。既然如此不識抬舉,夠胆Say NO 的話,那當然唯有「後果自負」囉,誰叫新聯「唔識做」? 這個情節簡直有點黑社會的氣味了。

看來《警訊》真是好節目,不能不看。香港作為一個「商業自由」的社會,正常情況底下,「搵食」是天經地義的,不過假如涉及需要按照法律規範的商業問題,那可又不能混為一談。

俗語說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爆料先爆到這裡,材料長寫長有。一眾不想被牽涉入內的人士,請早作決定如何自處,否則「利益輸送」這一個關係,就是不打自招。

假如有任何人想「代為出面」,也就最好明白何謂「此地無銀三百兩」,因為照道理,當事人只有一個,就是網站的擁有人。對於其他路人要指手劃腳的話,除非是「案中人」。而假如沒有商業利益,又幹啥要出來維護一個玩虛作假的釣魚網站?

至於一眾「被上鏡」的辯論員,以及其代表的院校,應該只是進行學術活動,而從來沒有同意進行商業轉播。假如無端「被上鏡」,到底是否真的同意了進行商業活動假如有同意過學生被安排進行商業活動的話,那就請有關「教育界」的人士拿出一個白紙黑字的證據來,好讓教育當局依法跟進。

也順手可以說明一下,什麼叫做「新聞報導」和「商業宣傳」的分別。例如新聯拒絕被用作釣魚的魚餌之後,idebate.hk 是一隻字也沒有再提及新聯的,基本上是當新聯不存在一樣。假如香港人對於大陸那種「新聞封鎖」是深惡痛絕的話,這種比清洗還要清洗的對付異己手段,用來教育大陸的高官何謂「不兼容」,應該很有啟發性。

很明顯,這也只是一再證明,這個網站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推廣辯論等等口號,基本上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只是利益分明的純商業行為。只能說「新聯拒絕被利用作魚餌」,因此不會再在那個網站出現,這個解釋才是最為客觀。

再又按此邏輯,凡在這個網站上出現的,都應該是屬於「商業合作」了吧?  這種事。大家因此可以逐個主辦單位的機構去查詢一下,看看情況是否這樣。





[1]原訴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是管理《獨立媒體網站》的《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