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八仙嶺縱火案 – 後續疑團

再一次聲明,我並不認識案件之中任何一個人,亦對個別人士的立場、意圖或心理沒有任何判斷。更加從來沒有採用任何帶有主觀感性成份的角度去理解這件事。寫文的原因,是見到一宗有多人死傷的慘劇沉冤未雪,大家都想還死傷者一個公道而已。

假如要替死傷者拿個說法,提出證據就是。攻擊我個人意圖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先前有人指:鑑證專家的現場調查指「排除有人故意縱火」,因此「縱火」之說不成立。

睇料唔該睇全套:專家係在現場採集土壤樣本,確定「沒有發現易燃物體成份」,因此才排除「有人用易燃物體縱火」的可能性。但並無排除其他火源的可能性,尤其是「打火機」的嫌疑。因為確認「生火原因多數因為有人以打火機、火柴點火,有人食煙後遺下煙頭所致」。但死因庭「未能確認」的,是「不肯定究竟是學生遺下未熄煙蒂或是玩火所致。」

好明顯,法庭的邏輯是:不食煙也可以生火。除食煙之外,並不排除「玩火」的可能性。

材料仍然係靠輔仁提供的文章,尤其引述原始報導以及死因庭報告部份。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7/06/110579

但係專家非常確定嘅係:火頭只有一個。至於是否由多個引火源同時同地引發起火,例如幾個人一齊「質」低個煙頭之類….那就不得而知。不過若果如此,咁就真係想話唔係縱火都唔得嘞。呢樣比較激,暫時冇呢個推理要研究。不過假如真係有人可以指證元兇,歡迎澄清。盡快還死傷者一個公道。

至於先前寫出案發時的推理,如要推翻,當然不難;只要能夠提供以下資料就夠:事發當日,除張潤衡之外,另外有人携帶打火機。亦唯有如此,再加上「火頭只有一個」的推論,可以合理懷疑火頭在張潤衡所處位置發生一事。這個排除法的邏輯就是基於「張潤衡持有唯一的打火機」這件事可以有合理疑點。

不過也是由張潤衡自己的「辯白」提供了一個合理解釋:按201574日,在接受李慧玲「一錘定音」節目訪問之中,張潤衡指:香煙是跟同學夾份買的。

需要注意的是:整個過程,都冇提及個「打火機」嘅事。既然煙仔都要夾份買 (一班12歲嘅中一學生好正常),咁打火機又要唔要夾份買呢? 誰人有在現場見過另一部打火機的,請盡快招來。否則當時情況可能是:一包煙仔大家分,打火機由一個人袋。

事後現場搜證完全搵唔到打火機,但唯一有被追問打火機一事嘅,由頭到尾都只係張潤衡一個,並無其他家長被要求解釋「點解會有打火機」;而據報張潤衡父母「解釋」是張潤衡從祖父家裡拿來火機和香煙。(見先前報導:馮堯敬校長許永豪回應死因庭裁決一事);而亦好明顯:張潤衡當時可能對父母都講咗大話,否則二十年後何來又會變成「夾份買」?

至於當時為什麼沒有追查下去? 也是馮堯敬校長向報紙自爆的:

他曾問過大埔警區分區指揮官靳敦賢警司(David Michael Gunton, SP)為何沒有跟進有學生吸煙一事,警方解釋,未作供的人(指被嚴重燒傷的同學),可能有更切身的資料能提供,但他們暫時未適宜作供,而跟進事件也無用,因為可能當中有人要負上責任

好明顯,當年有人刻意放過「嚴重燒傷但可能要負上責任的學生」。因此「打火機」一事,一直都冇人再追查。不過亦因為如此,死傷者嘅冤情,就咁一直石沉大海。

點解「打火機」呢件事比起真係食煙會更加值得關注呢? 除咗純粹用邏輯嚟睇 (唔通食煙班學生鑽木取火咩?) 更加要睇埋「相關」的佐證資料。例如:事後的法律文件!

網上搜尋得知,多位死難者家屬在事後的確有向教育當局以及校方「索償」。而有關的法律文件,應該對案情有所披露。星島日報2005324日就報導【馮堯敬中學三舊生索償八仙嶺山火燒傷 告學校教統局疏忽

八仙嶺在96年發生山火,當年釀成五死13傷,其中三名遭山火嚴重燒傷,僥倖仍生還的香港中國婦女會馮堯敬紀念中學的學生,在事隔九年後,昨入稟高院控告學校及教育統籌局疏忽,要求作出賠償。

據報,法庭認為疏忽的原因:

) 有學生帶火機
) 師生比例不合規定
) 無將學生分組,方便照顧

我沒有法庭原件在手,也有可能網上引述錯誤,但相信全能嘅高登以及FB大神,一定會盡力協助還原歷史真相。而當日有機會看過文件的人,對有關內容的引述:按疏忽索償的原因,是「有學生帶火機」,而並無指出是「有學生吸煙」。

至於點解大家一直都搵唔到法庭審判資料嚟對質呢? 有可能是庭外和解,因此銷案而沒有「判決」。更加沒有法庭的官司報導….。也有可能是有關文件並不公開。

能搜集到的案件編號,包括:

l  2003HCPI522/03
l  2003HCMP4393/2003
l  2006HCPI403-4&DCPI788/06 (應該係綜合審理三宗申請:HCPI403/2006, HCPI404/2006, DCPI788/2006)

據報索償都獲賠償,詳情不知,有報導是每人二百萬元。不過有沒有其他細節或條件就不得而知。但亦合理了解為何有網民指出:沒有受害人出來翻案,可能是因為受制於賠償條件的「保密要求」。這點就真係冇辦法在公開資料之中搜證。要勞煩大家幫幫忙了。



2 則留言:

  1. 即是話教育局當年96年沒有賠償?點解變成民事訴訟?現在看,可以告誤殺嗎?咁多年也可追溯翻賠償?

    回覆刪除
  2. 案件下文, 只有當事人才知道。未知有冇法律界嘅人可以幫忙。這些疑團, 只能有待當事人澄清。我嘅重點係 - 先搞清楚事實, 其餘嘅事, 到時自有公論。重點係 - 五死十三傷, 不能一句 "私了" 可以完事。

    時限可參考香港法例第347章 "時效條例"

    香港刑事案, 沒有追索時限。民事案六年, 人身傷害索償是三年。當年可以九年追索, 已屬奇怪, 相信法庭是有 "極強理由" 才會批出輍免時限" 的判令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