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電視台當然不是茶餐廳

因為受市民歡迎的茶餐廳不會倒閉,但假得很的電視台早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早前在電台節目表示:經營電視台並非經營茶餐廳,每年投資數以億元計,僱用員工數以千計,行會成員必須以較廣闊角度考慮,小心翼翼審慎行事。換言之,那是建基於一個稍有常理的經濟學家完全當佢發神經的邏輯,那叫做:大得不能倒閉 too big to fail
茶餐廳賣的不止是奶荼咖啡那麼簡單。真正的本土香港人絕對明白是什麼一回事,否則香港最長壽的電台廣播節目《十八樓C 座》就不會長用「周記茶餐廳」來做「主場」啦。當中大有文化內容以及生活智慧,香港的街坊不會隨便讓一家有心有力,而且尤其是「自食其力」的茶餐廳倒閉。
至於電視台又如何呢?  電視台的存在,絕對不是因為「自食其力」這麼簡單,這裡牽涉到一個非常重要「政治概念」,那叫「公共財產分配權」的問題。
電視台之所以存在,那是因為政府「壟斷了大氣電波」所致。而大氣電波本來就是公共資源。在現代社會,要由政府來規管它的使用本來無可厚非。但政府絕對不能作出「權力以外」的考慮來使用公眾大氣電波。因為那是「越權」,行政法有個專用名詞的,那叫 ultra vires
查究歷史:由於近代科技的發展,尤其是1895馬可尼發明「遠距離無線通訊技術」之後,「大氣電波」變成人類通訊的新渠道。在自然世界裡面,其實「大氣」本來就容許「電波」通過,那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在使用相關工具進行通訊的時候,只要不違反馬可尼的「私有知識產權」包括專利發明等等,那麼照道理,誰人也可以通過「大氣電波」這渠道進行個人或商業通訊。很明顯這是「自然法」所不能否定的基本人權。
但正正由於這個「渠道」的眾多優點,「公共需要」很快就顯露出來。例如進行緊急通信,各種公用設施的通信需要,以及民航和各種交通工具的通信和協調等等。於是在「公共需要與私人權利」之間,兩者就出現了矛盾。而即使是私人範疇,假如各人都自由地使用這個渠道,也又會很快地變成「爛尾」收場。這是經濟學家所指的「租值消散理論」。可以比喻為「竭澤而漁」: 當一個水塘任人無限制地捕魚的話,很快所有魚都會被掃得一乾二淨。而大氣電波由於受制於自然條件(電波的波段),要是所有人一齊使用的話,「波段」會被互相干擾而最終大家都無法通訊。
有看過「鐵達尼」電影的朋友都會記得,其中一個情節講到,由於當時沒有限制波段,於是鐵達尼的電信室大量發出商業通信,煩得其他船隻寧願關掉通信,結果最重要的求救信號沒有及時被收到。各國於是決定了「緊急通信」的「專用頻道」設定。
因此政府基於一個很重要的「公共利益」大前題,在「限制公眾使用大氣電波的波段」時候,就必須是建基於真正的「公共利益」才能作出合理範圍的干預和限制,否則這是違反基本人權的「通訊自由」。要是不相信,可以參考《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這個基本人權之廣泛及宏大,絕非可以和香港人最疼愛的「茶餐廳」比擬了吧? 起碼人權宣言沒有寫明「如何飲咖啡的自由」或者限制「咖啡不能溝奶茶」。
換言之,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限制「公共大氣電波」的使用。
因此先前在另一篇文章也寫過了:《發牌不是恩賜,是人權》 (20131028 日網誌)
而所謂「依法限制」,也不能抽離於《人權宣言》來講! 因此香港政府如果因為「大氣電波的波段有限而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來加以限制其使用,這個是合理限制。但也止於這點,再進而增加限制,那就是不合理了。
大家明乎這個道理,也又可以在這個基礎之下來提問:到底基於《人權宣言》的那一條款,可以引用到「某個私營電視台大得不能倒閉」這個結論來呢?
而假如「大得不能倒閉」是一個可以凌駕《人權宣言》的法理邏輯,那麼請問基於相同邏輯,是否「現時所有具有壟斷地位的私營企業」都不能倒閉呢?
那麼對於超級市場、地產龍頭、傳媒大亨….等等,都是「政府必須運用公共權力加以保障不能倒閉」的企業了吧? 否則同樣都會造成大量失業問題啊!  而一個電台極其量是數千人失業,但一間超級市場,工人是數以萬計,那還了得?!
很明顯,這個邏輯講不通。
其他的企業,例如金融業,它們牽連甚大,這是經濟結構使然;但政府也只能慎而重之的加以規管而從來沒有可能不讓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又或者推出「限制競爭」的政策,以確保「龍頭企業可以千秋萬世賺盡一分一毫」!
假如真的那麼重要而且涉及基本民生的重要資源,那就請及早講清講楚,因為香港還可以引用「專利公用事業法例」來加以規範,施加「合理保障」啊。
政府可以怎麼回應? 就是:政府不應干涉「私人企業」囉。
如此說來,兩個邏輯拼在一起比較一下,那不就是「自相矛盾」嗎?
既然「電視台」是私人企業,政府不應干涉和劃入「專利公用事業」的範疇來規管,那麼又怎可能在邏輯上,這個私營電視台同時又會屬於「大得不能倒閉而要受到保障」的企業呢?
很明顯,這個政府出現了重大問題,那是「神經病」的一種,叫做「妄想症」。而假如「政府」本身沒有問題,而只是「一男子因素」,竟然可以出現「妄想症」,將是非黑白完全顛倒,那麼是否應該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長官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就應該啟動「辭職」程序,由香港市民重新選舉一個「沒有妄想症」的正常人出來當這份差事呢?
而這種「妄想症」還有另外一種思維模式,那就是:既然權力來源只是689這個數字,那麼任何超過這個數目的數值,都是「大得不能倒閉」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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