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看來香港真的造反了

講的不是民主派,而是「所謂建制派」。包括昨日出席講座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又有點無間道氣味了。
上次我在文章中經已提出了:基本法在咨詢過程之中,早有大量材料可作立法原意的解釋,足以支持現時的政制安排以及規劃日後的政改措施。但觀乎「所謂建制派」對於目前政改的各種「解釋」,以至政府主事推動政改的班子,很明顯是「革了基本法咨詢的命」,假如這種情況繼續下去的話,只能算是「推翻基本法共識」,又可以如何反對別人、包括民主派在內,「也來」推翻基本法?
如此算是「護法」還是「造反」,可以留給歷史判斷了罷。
其實早在她出任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的時候,已經有流言指她「不夠班」,而從她昨日就《基本法》條文表態的情況來看,以考試表現來衡量的話,似乎不止是「憲法」一科要「查找不足」,在「政治」一科更加是完全文不對題。
先查「憲法」科的功課。她和先前譚志源一樣,昨日也公開說了,提名委員會一事:《基本法》並無機構提名字眼! 繼而「解釋」:雖未有寫明,但條文所列「經民主程序提名」,已能體現機構提名意志。
答案是錯的。
因為在基本法咨詢過程當中,就「民主程序」一項,當時需要討論的原稿是「經協商產生」,而共識是需要「避免不必要的幕後政治交易」,因此才改為「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假如要講「立法原意」,正確的立法原意就是「拒絕黑箱作業」才有共識需要修改原本的「協商」字眼! 那裡又可以亂點鴛鴦,把這個立法原意說成了是「機構提名」? 原來兜了一大個圈,又是回到起步點! 那麼基本法的咨詢要來搞個屁? 這個還不是推翻基本法算是什麼?  
詳情請大家翻一翻198810月刊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稿)徵求意見稿咨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當中第483頁,《附件一整體意見》當中就「行政長官產生方法的原則和意見」寫得明白。以上我所講是白紙黑字寫明,又可以老作一個什麼出來?
至於「政治」一科,更加又是文不對題。因為先前譚志源在立法會的正式聽證會上,經已率先開口「基本法冇寫機構提名」,那麼梁愛詩的做法,好應該就是「以基本法委員」的身份,更正譚志源的解釋 (因為講到底,解釋權的確不在譚志源手上嘛) 說明:基本法的咨詢意見的確是以《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實質機構,而整個基本法起草過程當中,也是如此界定,至於正式文字的行文方式也是如此反映當初的立法原意…..,那就不是乾手淨腳了嗎? 又何須一齊來大合唱「基本法冇寫」。
因為又是按同一份《咨詢報告》,在210頁討論《四十五條》的時候,我先前的文章也指出了,原文對「提名委員會」是有括號的噢,是一個專有名詞,而其功能也清楚界定為選出候選人再讓全港合資格選民普選。即使再要「打爛砂盤問到篤」,可以再翻一翻198911月刊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咨詢報告》第二冊《專題報告》,其中第69頁開始講《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案》,當中綜合了「九個較受市民重視的方案….並介紹了二十八個團體或個別人士提出的其他方案」,整個討論都是反反複複的提到,「循序漸進」牽涉到一個過渡的問題,而「提名委員會」是直接繼承「選舉委員會」而來的過渡性安排。
因此按上文下理、前言後語,這個東西不是一個「機構」又可以是什麼? 因此需要研究的是這個機構如何作出提名, 而不是這個東西是否一個機構! 
而即使是學民最初的「造反」原意也只是「捉字虱」將「提名委員會」像玩「變形金剛」一樣,幻想成為「全港合格選民」,可見這班小朋友即使如何有想像力,玩起來還算是有個譜的(按實際和心智年齡來計)。而令到這班小朋友「夢想成真」的聖誕老人,原來是「所謂建制派」,可以不經大腦、不經考證地衝口而出:基本法沒有寫。這就怎看也不像是一個七十幾歲老人家的心智和年齡符合得來。
假設這位老人家是非常成熟穩重地毫不含糊亂講一通的話,這還不是想革了基本法的命還是什麼?
噢,原來擺明示範基本法是可以推翻的,是否以身作則,非要迫人佔中不可? 假如是苦肉計,那麼梁女士「無中生有、策反港人佔中」一事,可以立個千秋英烈的牌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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