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新世代生存戰之:從《橫州事變》看香港的本土生存空間


梁振英摸底摸出一個《橫州事變》出來,相信他自己也估不到事情會鬧得如此之僵[1]。不過有趣的情況才剛剛開始。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路。對於香港「全境統一」這回事,倒是沒有太多人留意得到,横州事變是一個本土派「重奪未來」千載難逢的機遇。

對於姚松炎和朱凱迪二人來說,現在理應是很高興;他們像大衛打低了巨人一樣的心理狀態嘛。之不過,對於「大局」來講,這個橫州摸底的鬧劇只算是小菜一碟了。因為更重要的戰線是:到底「香港人」所理應擁有的「本土生存空間」在那裡?而這個爭拗點,實在不止在於橫州應不應該拿來建公屋這麼簡單噢,雖然最近就有這個「公屋之中有多少是新移民」的疑問在爭拗之中。[2]

《橫州事變》所帶出的正確問題應該是:到底香港人有沒有全權來決定自己的土地如何使用?

香港要實現真正的自治,首先就是香港人要有全權決定自己境內的土地可以如何使用,亦即「香港全境統一」作為自治的先決條件;之後才輪到考慮如何分配。總不成將這個邏輯倒轉過來,竟然要本末倒置而不把原則放在優先的考慮位置!

這一點其實在之前的文章都有提過的,就是在1997年的「回歸」之後,其實香港的「邊界」比起英殖之時是更為明確和完整的。

97之前,英國佬受制於自己所制訂的條約約和法律,對於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其實在使用權上是受到極大制肘的。關於這一點,新界的鄉親所指不能與市區土地混為一談,倒是沒有說錯;但當中的錯綜複雜細節,也又不容易被理解。而這個自設的限制,最要命的就是包括了「丁權」的制度。

假如香港的成功因素是人才和制度的緊密結合,那麼要將香港賴以維生的優勢打破,光是針對這兩個範疇就夠了。而土地資源的壟斷,其實在這個社會支柱的破壞力極其深遠。
首先要明白,土地資源的重要性是在於它是一個「生存空間」的基礎,講得法西斯一點,這個也是當年希特拉所提出的課題 Lebensraum [3]。任何社會活動要進行,不能抽離於「生存空間」這個基本物質條件。假如要較為形象化地理解這個課題,高登巴打們經已一早指出:自由行搞到連時鐘酒店都爆滿,就算想「打野戰」都要預約,因此促請政府成立「公營時鐘酒店」來解基本生理需要![4]
不過講到底香港的土地權益不是一個容易理解的東西。因此有一些「特別的土地權益」,也真的不知是如何創制出來,因此只能簡稱之為「特權」。
例如土地權益有一樣叫做「丁權」的東西,真的非常特別。丁權制度准許年滿18歲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以一次無需繳付地價而建造一座最高3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即最大可達2100平方呎)。這個「丁權」的定義,是按1972年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訂定,在香港法例第121章《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定下來:
根據該政策,年滿 18歲的合資格男性原居民可申請一生一次在其所屬鄉村興建一所小型屋宇自住。他可申請建屋牌照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或申請以優惠地價按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在政府土地(若有的話)興建小型屋宇。
按當年政府的政策公告,「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目的[5]
藉着鼓勵村民興建質素較佳的村屋,提高新界鄉郊的建屋水平,以及保存原居民社區的凝聚力。當時,新界鄉郊約有六成樓宇屬臨時或非法屋宇。
其實政策不難理解,就是在城市規劃「鞭長莫及」的情況下,新界原居民的村落,有高達六成樓宇是「臨時或非法」,因此政府不能不推出加以規範的法例「以提高建屋水平」。因此以該條例將新界村屋的建設納入建築物規劃的法律框架之內。
此例一開,後果其實不難想像:原居民受到如此鉅大的利益誘因,人口只會有增無減。因為一個男丁一生下來就能取得的,就是香港最稀缺的資源:土地。而土地是不會自己自然增長的。
這個計時炸彈其實港英政府以及特區政府又豈會不知。其後亦作出過檢討[6]。例如1981年,當時港英政府有見「原居民擁有的土地不足」因而推行「鄉村擴展區計劃」,亦即原政策所指「或申請以優惠地價按私人協約批地方式,在政府土地(若有的話)興建小型屋宇」。而擴展計劃最終亦無法提供足夠土地解決需求。
在回歸後,特區政府在19979月就立即着手檢討,但一直遲遲未能發表報告。於是所謂「丁權」爭議就這樣僵持下來。政府土地儲備凍結了大部份在隨時要提供原居民的申請,但申請人數仍不斷增加。
201210月中,陳茂波發表文章《香港人寸土必「增」》,指出政府手上的2,100公頃(政府其後更正的數字)土地儲備,其中933公頃是預留予「丁屋」的興建,佔土地儲備總量的44%;而用於住宅發展的則只有392公頃,佔儲備18%
不過陳茂波的預算似乎計得很錯,因為2012年「當時」香港就有24萬擁有「丁權」的男性原居民,而以一間丁屋標準面積(佔地700)計算,政府的預留土地只能滿足不超過6萬間丁屋。如果要全部當年男丁都要滿足的話,起碼要多四倍的土地才夠。而且這只是計2012年當時的男丁數目而已。而按政府地政總署的資料,截至2011年底,有一萬宗丁屋申請尚待處理。政府即使用盡土地儲備,都滿足不了丁地的要求! 
換言之,原居民所謂基本法當中所保障的「丁權」(是否屬於《基本法》範圍的「原居民傳統權益」,現在還有極大爭議性) 令到香港政府接近一半的土地儲備須要預留予一成的人使用! 而且這些「港人」在沒有成本的情況下就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到了2047年,香港還有沒有土地儲備用來興建丁屋呢? 根本不可能持續吧?
而截至2015年,香港的公共房屋輪候名冊上,申請戶數經己突破28萬,而「三年上樓」的政策承諾根本無法達標。申訴專員公署更加在201512月「踢爆」房屋署「誤導」,所謂三年上樓的「達標」數據,原來只是一個極之籠統的數字,其實52%的申請人根本無法在三年內上樓,而最長時間原來是7! [7]
因此在計算政府的「預留土地」的時候,933公頃用於撥予丁屋的土地,其實可以興建足以安置所有公屋輪候以及村屋的申請人。假如同樣都是考慮「解決住屋」問題,丁屋政策的存在本身很明顯就是解決香港土地問題的最大破壞因素,而要解決全香港人的住屋需求,光是取得預留的丁地來平均開發就已足夠。
而假如按原居民所指,「丁屋」是基本法的構成部份,是涉及原居民的「既有權益」;在這個假設下要找出路,不修改《基本法》可以嗎? 還要永續? 怎麼可能?
對於政府來說,那只是政策承諾,並不構成「既有權益」,不過這個法律上的拖拉可又不知要到何年何月…. 不過起碼過不了2047。但香港又是否可以「捱」到2047那一日? 無法預告也。
另外在私人土地方面,香港實際上是由「四大家族」所壟斷。按報導指[8],政府手頭上只有大約392公頃土地儲備可用。而香港五大地產商表面合共擁有超過70公頃土地可用於住宅發展,不過加上持有的新界農地,土儲高達1010公頃。(其實信和比較少,遠比不上四大家族)



從「土地儲備」的角度來看,政府在丁權的預留土地的限制下,變成四大家族的土儲是政府的幾倍以上,謂之「地產強權」應該絕不為過。[9]
香港土地資源的高度集中以至政府無力改變土地供求情況,一目了然。所謂「行政主導」,主導了什麼呢? 起碼在土地資源上,政府沒有太大發言權。
而這個情況之所以出現,其實也和制度有關。政府沒有所謂對某人「傾斜」的問題,自由市場嘛。之不過,這個所謂自由,還包括了「土地低成本持有」的自由:表面上看起來,香港的土地很貴,這是公開標價都能看得到的。不過,香港基本上沒有持有土地相關的稅項,只有「差餉」和「地租」,約為「應課差餉租值」徵收3%;換算實際房產價格則只是微不足道的0.2%0.3%;而「出租物業」所徵收的物業稅則為所收租金的15% (還可扣除差餉支出以及修葺費用),實際成本可能不到租金收入的12%
明乎此理,對於四大家族都以「農地」形式來持有一千公頃以上的土地,而且完全放棄任何資源投入和取得產出,以將成本和稅負壓至最低;這就完全不用解釋了呀:經濟理性而已。
至於「土地使用」的限制就更加自由放任,尤其是在「閒置土地」方面,例如「農地」並不需要真的耕種 (否則香港四大家族應該是全球最繁忙的農民了),而土地持有人也並無所謂「按計劃開發」的任何壓力,土地是可以很自由地丟空,謂之「曬太陽」。當中自然有灰色地帶,不過原來為原居民爭取到如此優厚條件的,正正就是「新界皇」發叔本人,案件是1980年涉及對「集體官契」爭議的「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一案。[10] 怪不得新界鄉親都視發叔為「龍頭」噢。真的是「一言興邦」實至名歸的,原居民可以演變成香港的國中之國,正正就歸功於發叔的寸土必爭。這個才是本土派所應該學習的「建國偶像」嘛。
而除了這個「丁權」的特殊情況外,香港也從來沒有參考過成熟經濟體的先例,引入「持有物業」的稅種,或者規定土地開發時限和合理使用,以增加屯積居奇的機會成本來促進土地資源流通。種種對於優惠土地擁有者的政策,早就僵化成《基本法》的條文,寫進了第108條裡面去,將特區政府理應該有的稅務權力架空了而不能進行因時制宜的調節。政府的確沒指明是要誰人得益,但「低成本持有土地」的土地管理方式不改變,得益的最終就只會是擁有大量資金、並且可以長時期等待時機的超級富豪。這種完全放棄管理土地資源的管治方式,結果只會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11]
當原居民的「土地特權」與富豪的「土地強權」兩者聯合起來,唯一的弱勢其實就變成是特區政府。所謂行政主導,根本無從說起。而更加諷刺的是:董建華在回歸之後第一件重大舉措,竟然就是將英國人留下來對約制土地霸權的「緊箍咒」- 租務管制,極速撤走。到底特區政府是站在那一方的立場,難道真的以為小市民盲的嗎?
因此本土派應該從歷史汲取教訓,假如大多數香港人,原來都是無法管理自己的土地,所謂高度自治,根本也就無從說起。不過在「土地特權」與「土地強權」兩者之中,反而最容易擊破的竟然是「原居民」的「土地特權」,這點相信又是大家也勢估不到的呀。
此話何解? 先在這裡休息一下,詳情下文交代。




[5] 2006年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書面回覆立法會咨詢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pac/reports/47/app_6.pdf
[6] 見立法會秘書處2006227日報告,有關小型屋宇政策檢討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plw/papers/plw0228cb1-986-1c.pdf
[7] 見東方日報 20151210 報導引述申訴署報告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1210/bkn-20151210095333733-1210_00822_001.html
[8]明報在20121030日報導 《大地產商擁土儲千公頃遠超港府 農地成港地供應關鍵》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0/news/ea_eaa1.htm
[9]另外見各家族上市公司年報 (只計香港部份), 以及文匯報報導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1/22/ME1401220002.htm
[11] 漢書.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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