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社企的資源共享模式能否回應游議員的生活空間訴求?

上回提及,游蕙禎議員語出驚人,讓港豬無法迴避「生存空間」的嚴峻問題。上文我也提到了,當中包含大是大非的「土地擁有權/開發權」的問題,這點倒是游議員未有時間深入提及的;而這些重要的跟進討論,就在傳媒排山倒海對「扑嘢」的報導之下被嘈音淹沒,有點被轉移視線,確是可惜。

其實除了大是大非的問題外,當中所涉及的「土地問題」,還有一些「微觀層面」例如「實際空間使用」方面可以留意一下。反正游議員也正要準備在立法會正式開工後要交出萬眾期待的「政策建議」的嘛。

例如林鄭月娥就在2016105日,替一個名為「深井光屋」的項目舉行開幕禮[1]。這個案例甚為有趣。例如,到底這個「光屋」是一個什麼概念?

有關項目是由一個名為《要有光》[2]的慈善基金所營運的。按慈善基金的介紹:

2013年初,「要有光」正式推出「光房」計劃,開始向業主承包單位,以可以負擔的租金水平,提供住宅租賃給單親婦孺。這項嶄新的租務迅即吸引一批業主注意,主動將長線持有的物業劃出一段年期租給「要有光」來作「光房」。

所謂「承包單位」,其實就是由社會企業向「有空置物業」的業主承租物業,成為「租客」,再以「二房東」身份,將單位以優惠租金轉租予弱勢租客,作為「二房客」;重點是「釋放社會價值」,亦即原本丟空的單位可以讓有需要的家庭入住。而慈善基金的目的,就是「租客善用租期去幫自己,以實際行動提升生活能力,並在三年限期前陸續遷出,展開生活新一頁。」

換言之,「光房」本身並不是一種長期解決居住問題的手段,而是一種臨時措施,針對弱勢家庭解決短期住屋需要,然後讓那些家庭可以「自力更新」,在有能力的時候再去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光房」的出租方式一般為「合租」安排,例如多個家庭共用一個單位,共同使用客廳、廚房、廁所等等設施。據報導:

租客是有住屋困難的單親婦孺,經由社工推薦,當中有新移民,也有香港人;有在職貧窮家庭,也有申領綜援家庭,都面對各種各樣的困難,如喪偶、家暴、婚外情、未婚懷孕、嚴重疾病、傷殘和發展障礙等。

而業主必須願意用低於市價的租金出租物業,由慈善基金承租再轉租予有需要的對象。而慈善基金除了取得物業使用之外,還提供包括:

除了一手包辦租務管理工作外,還會負責聯絡社工、甄選申請家庭、在入住後定期探訪租客、按個別需要提供支援和向業主報告租客情況。總的來說,業主可以在一定的財務保障下,善用其物業去直接幫助別人。

至於林鄭月娥出席的「深井光屋」項目,就是同類項目之中最大型的一項。業主以前是九龍紗廠,建築物是前員工宿舍,落成超過五十年。業主在九七年沒有更新地契,成為極少有的「退回」給政府的土地。土地和物業一直由政府擁有,但並未確定重建計劃。由此一直就被丟空。慈善基金就向政府申請「承租」有關物業,並且進行翻新,總共可提供40個單位,以「光屋」項目投放入「光房」計劃之中。

從以上的「深井光屋」個案可以反映出幾個有趣的角度,例如:

1.      政府其實擁有很多可供居住的空間,但礙於開發規劃 (或者準確一點,是「缺乏開發規劃」)的限制下,有很多生活空間被白白「冷藏」着而未能好好利用。而其他私樓業主,也有未能完全即時使用空間。這些都是白白在浪費社會資源的。

2.      另外,就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因為對於有「中途住宿需要」的弱勢社區來說,他們需要的,真的不是長期佔用某個單位,而是能有「回氣」的機會。一般在三幾年之內,就可以遷出單位,自行解決居住問題,而不會構成業主需要放棄物業的使用權利。

3.      亦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除了政府以外,民間自行可以調動的能力很大,尤其是更為貼身和針對有需要的弱勢社群這一點,的確不是坐在冷氣房的高級公務員可以做得到、甚或做得好的。

假如我們換過另一個角度去了解這個情況,其實商界也有類似案例的。

AirBnB 就是按相類似的模式來運作,但可以產生鉅大的經濟效益[3]AirBnB 是以「資源共享」的新世代思維來創立的,但這個新興概念,在短短幾年之內,市場價值就已經達到240億美元,遠遠超越了一眾幾十年經營的老店,包括「萬豪酒店集團」:



而大力支撐這種高市值的原因,就是由這種「共享模式」所達致的「釋放價值」效果:AirBnB 2015年相對2014年的收入增長率達到113%! 2015年收入達到9億美元,而預計2016年全年收入更會達到16億美元。





AirBnB 雖然重點是「酒店式」的短期出租,但概念其實和「光房」是一樣的,就是利用社會的剩餘價值,通過中介的服務,讓它發揮應有的社會效益。

AirBnB 當初作為「創新概念」出現的時候,其實也遇到「光房」所遇到的法律限制的 (或者更準確地講,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財產權利觀念的限制):就是假如業主將物業出租,即使是非常短期,是否已經涉及將自住物業轉變為「商業經營」? 因而要繳交商業稅項。而假如物業本身是承租回來的,又能否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分時」地招收「二房客」? 當中吃過的官司肯定不少了噢。

AirBnB 由開始的「打擦邊球」到成為了公認的可行經營模式,絕對不是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簡單。但實在按「信息革命」的軌跡來推斷,又的確是「必然出現」的情況。這個就是亞當.史密斯當年提出「自由經濟」的時候所指的「無形之手」這個抽象概念。而換算為自由經濟的基本理論,就是「信息完全透明」這一點而已。在互聯網時代所出現的 AirBnB 商業模式,其實真的並非什麼「創新」,但當初踏出這一步的人,正在完成了思想家的預言,倒又有點「意外英雄」的氣味了。

回頭看看香港,Uber 其實也是基於相同的「共享經濟」理念來營運的不過死相實在可憐。而林鄭司長在「深井光屋」項目中接受傳媒訪問時也拋出了一句:要是有人指控這是「官商勾結」,她願意一力承擔。而的確在該項目的處理過程中,政府是沒有經過「投標」的程序而直接與《要有光》慈善基金直接安排的。

可見即使在「有瓦摭頭」這麼卑微的訴求下,也有很多技術問題要考慮的。不知道游議員和其他代表年青人進入議會的其他議員,又會否學朱凱迪一樣,能夠那麼專業和深入地提出社會流弊和提出別樹一格的解決方案呢?

至於這種「共享」模式能否回應得到游議員的提問,我還得拭目以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