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聯合國怎樣看「自決權」

再跟進郝鐵川教授810日《明報》專欄有關《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一文。
先前兩篇分別已評論《香港不是殖民地》以及「魁北克獨立公投」兩事(《郝鐵川建議香港人搞獨立公投?)。今次再寫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行使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
郝教授文章指:
聯合國先後於1960年、1970年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為防止「民族自決權」被濫用為「民族分離」作了專條規定。
前者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後者規定「民族自決權」「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郝教授再據此而評論:
國際法不承認「民族分離」,根本原因是「分離」與聯合國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相對立。
以上問題,先前已就「魁北克」的個案,加以說明「不能只講上半截」。要是看清楚「全部陳述」的話,當中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屬地人民」的表決權利。例如魁北克只是加拿大的一個省,也一樣可以訴諸「公投」。而如果明確表明有「分離」的訴求,政府也得開展談判。談不談得成是一回事,但從程序上來講,有意見、可公投、可談判。這些都是鐵一般的事實,不能加以斷章取義式的否定。
好了,再看看郝教授就他的理解所引述的「權威資料」,又是否與內容和立論相配合。這個就是郝教授所援引的上述兩份聯合國文件。
郝教授指,前者(獨立宣言)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這份文件的全名應該是:196012141514(XV)號決議。題目為《自決權利: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看文章的確要看「上文下理」才不致於斷章取義,因為郝教授要是引述聯合國這份宣言,恐怕稍後需要「解畫」的情況會更為慘不忍睹。
因為郝教授所引述的,只是整份文件的倒數第二段。是「宣佈」部份的第六點,而「宣佈」部份總共有七點;在作出宣佈之前,還有很大篇幅的「引言」和背景說明。細節不在此重複,因為文件在聯合國的網站上面,大家可以隨便看個夠。
有關背景是聯合國因應全球的殖民地獨立運動,確認這種獨立行為是符合聯合國的「民族自決」精神,並且確保各國不能再作出任何藉口反對這種獨立行為。為保障全球和平穩定,聯合國因此作出了有關的「決議」。這個才是背景。
而「宣佈」的第一點,是重申: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情况,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這個才是重點,是旨在「否認武力征服形式的統治」。
而下面所引述的第五點是:在托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應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願望………,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換言之,聯合國的「要求」是否認任何形式的外來武力統治,而前題條件就是要「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願望」,讓「領地的人民」可以「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以上的兩點,充分說明了,先前提及的「程序」就是「公投」是必須的,否則無從顯示「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願望」。「直布羅陀宣言」是明確地反映這一點,而同樣地,「魁北克公投」也明確地反映這一點。
而也又在同一個宣言之內,第三點是這樣講的: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所謂「有些人沒有資格講自決」,這個是「明摑聯合國一巴」。或者只能算是「自摑」吧,因為聯合國文件是公開的嘛。
好了,至於郝教授所指的那一句說話,從上文下理來看,排在第五點之後,說明了什麼呢?
就是:「他國」不得違反「在地人民」的意願而佔領「托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文件當中並不使用「殖民地」一詞,因為在「背景」一段己講明,那只是「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亦即「殖民地」是從廣義來講的,不是「在某個名單上抹走了就不是殖民地」。這種「捉字虱」的玩意只會笑死街坊嘛。
《宣言》的正確理解是:「他國」用「殖民主義來分裂別人國土是違反聯合國原則」,而不是「在地人民沒有權利自決」。而政治前途從聯合國的立場來看,是頗沒底線的耶,因為由頭到尾都用「獨立」一詞,看起來比起「自治」或者「分裂」更激一萬倍嘛。
亦唯有從這一個立場來理解,直布羅陀和魁北克這些個案才能「一脈相承」地邏輯完整。而所謂「濫用自決權」這一套東西,在聯合國有關文件之內,根本完全不存在,莫說是用放大鏡、簡直用顯微鏡也看不出來。郝教授的「推理」不知從何而來?
這個東西,可以交由聯合國表決說明一下,大家不必瞎猜嘛。不過無論怎樣看,都看不出「濫用自決權」這一個邏輯來。大家一齊看看吧。
第二份文件,是19701024日《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24 October 1970)
當中所指的「原則」,是「國與國」之間的國際關係:
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
可見郝教授是基於一個不知是否美麗的誤會,將「一個領地內人民自決的訴求」理解為「外國對本國的領土分裂行為」。有點兒牛頭不搭馬嘴。因為有關宣言,明確是指「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是指「別國不能用武力侵害來違反民族自決」,講不上「民族自決」會反過來構成對別國或者對自己的侵害嘛!
這個邏輯在文件中是看不出來噢,各位又請幫幫忙:查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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