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

很有趣的話題,那麼不止《中英聯合聲明》可以撕掉,就連《基本法》也可以提早不到2046就「完成歷史任務」了。假如習大大真的想要全國落實「法治」,那麼這種反智兼違法的想法,當做楝篤笑好了,認真不得。

最近由於「雨傘運動」和「佔中」的影響 (不過其實佔中從來沒有發生過嘛….佔鐘佔旺佔銅都有,就是沒有佔中) ,工聯會的理事長吳秋北建議「國安法可以在港選擇性執行」。[1]

據報導:多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計劃今年三月北京「兩會」期間提建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三,將加入《國家安全法》並適用於香港,另有人大代表聽聞另一可能方案,是直接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表明《國安法》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區。以上說法也由《太陽報》表示得到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的證實。

當然,自從董建華2003年因為「廿三條」翻個四腳朝天之後,廿三條所涉及的「國家安全」問題也就從此沒有再擺到枱面上。但中港雙方繼續互惠互利、大家發財,又見不到有什麼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發生。起碼在香港「建立武裝力量」的,就只梁振英的老婆自己出任「總司令」的一伙,要在香港搞「青年軍」什麼的。要是「聚眾」是「謀反」的跡象,那麼除了姓梁的一家,就沒有其他人了。

至於「忠」字當頭的梁振英,照道理可以恃着施放催淚彈的狠勁,就硬來要求人大把「國安法」安插到「基本法附件三」被面去也不奇怪,他當然做得出嘛。不過這個從來也不是「敢不敢做」的問題,而是一個「後果」的問題。對於一眾法律盲來說,總之「有法」就比「無法」好,那種天真的想法就完全符合先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所講的「片面理解的法治」異曲同工而已。

最早提到這個「簡單關係」的,是1998年「張子強等案」的公眾解釋[2]。其實司法解釋不是沒有,不過也不勉強大家要在一個博客文章裡面硬啃這些東西了。有興趣鑽研的,可以參考當時司法判決的上文下理。在此只需要引述港府對「法律關係」的說明就夠了。

當時由於大賊張子強和其他同黨在中港兩地干犯刑法,但在大陸落網,於是社會牽起兩地刑法是否互通的討論。

第一個重點是:香港政府對基本法的理解只能從「已寫低」的東西去處理。至於「立法原意」,政府是「管不了」或者「不想管」的: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只有載於《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不載列於該附件,故此不適用於香港。

換言之,只要是任何東西放進了【基本法附件三】,那麼香港政府就視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點是簡單到不得了。而這個也正是梁振英和以上一眾人大代表對「法治」的全部理解。

至於「中國的法律」會否「管轄」香港? 其實可以是「會」也可以是「不會」的。因為按政府的理解:

刑法第七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該法規定之罪的,適用該法。而所謂「領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該詞是指「司法管轄區」而非「地理上的領域­」。在這前提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領域』的一部分。」

不過,以下這點才過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只適用於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因為香港居民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定義下算是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香港居民則不算是中國公民。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載列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而「國家安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篇、「分則」項下的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那麼按香港政府在1998年就「張子強」等案件的說明,即使是「國安法」在香港放進了基本法附件三,同樣按以上對「國藉法」和「司法管轄」的解釋,「國安法」也應該只是適用於在香港的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

如果再不清楚,也可以看看其後香港立法會討論檢討有關法律關係時,提及的中國刑法第六條「豁免條件」,[3]就是「按照當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換言之,要是香港本地沒有相關的立法,中國的法律「選擇性地實施」並無法律效力。

而且到目前為止,香港與內地的「引渡安排」是不存在的,兩地只存在「法律協助」的安排。中國的執法機構不能自行在港進行執法工作,這個也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否則中國憲法不用安排第三十一條的「例外處理」方式來容納香港特區「不同於國內法律」的一套「小憲法」。

因此即使所謂「國安法適用於香港」,其實可以本來就適用於香港,這點並無令人驚奇的地方。之不過「適用的對象」則不包括「香港居民」,而只是「內地居民」。否則基本法根本不需要另外定立「附件三」這個要求。因為如果中國的法律對於「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執法機關可以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的法律,那麼還需要再寫「附件三」的要求嗎? 早就不用有基本法嘛。

因此「廿三條立法」才有其憲制上的需要性,因為只有香港的司法機構才可以審理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事;假如中國的法院也有權審理,那麼前題必須是「附件三」同時將中國的司法管轄範圍延伸到香港,不再有「除附件三乜乜乜」的說法。而香港的執法機構亦只能執行香港的法律,如果沒有廿三條的相應本地立法,香港並無所謂「國安法」相關適用的法律可予執行。

這個道理實在簡單得很。除非是由中國的公安來香港按照中國的刑法來拉人。就算不問法律專家,這個光景就肯定和成立香港特區的原意完全連接不上。

試想想,發佈有關中國的經濟分析資料和意見,在香港是絕對沒有問題的,但內地就隨時可以根據「國安法」,以「國家機密」為理由加以拘捕。香港作為資本主義社會,這個照道理是五十年不變,不過根據同樣的「司法解釋」,在香港炒股票隨時可以被控「危害金融穩定」;剛剛中證監就因為A股炒賣過份而終止了部份券商的「融資融券」業務,那麼在香港炒股票借了孖展的又怎麼辦? 要問中證監嗎? 李嘉誠先生要將生意搬到海外去註冊,香港當然沒有問題啦,但好像人民銀行沒有批准他的「資產轉移」喎! 這個是危害國家金融穩定的呀。要不要跑過羅湖橋去報警呀各位?

在中國遵守中國的法律,這是常識;此孔老夫子所謂「入境問禁」的意思。那麼在香港遵守香港的法律,也是法治常識了吧?

所謂「法律實施」這回事,國內的同胞也明白這個「法治」的起碼條件,就是「公檢法」缺一不可。要在香港實施國安法,那麼中國的「公檢法」系統是不是也要在香港同樣實施呢? 明乎這個技術上的不可能,還要在香港「選擇性地引入內地法律」,這是屬於「法律盲」一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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