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

香港修訂《逃犯條例》要打擊的是「法理台獨」呀各位!


為什麼香港特區政府對著在台灣發生的一宗殺人案, 表現得萬分狼狽、章法大亂,而且心急如焚? 即使冒著和美國鬧翻自由貿易關係也在所不惜、大有玉石俱焚的勢態?
外行看熱鬧, 內行看門路嘛。只要不是朝著錯的方向去看, 答案其實可以簡單得很。
首先要留意一下事件的來去脈, 不要人云亦云。到底「司法互助」是什麼一回事? 先看看書:《國際司法互助法規與裁判要旨彙編》(台灣法學出版, 2014/6/30)
當中有如此說明:
國際司法互助學說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之司法互助一般乃是依據1990年聯合國一系列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模範公約進行定性,範圍可涵蓋引渡、狹義之司法互助、判決以及執行之承認、跨國移交受刑人以及刑事訴訟移管等。……截至20145月台灣已經用《中華民國》名義, 10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與美國、越南以及菲律賓簽署有司法互助協定。
要注意的是:2009年台灣經已和中國大陸簽署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因此台灣當局是按照2009的兩岸協議來和香港談司法互助的。

但按傳媒引述:為了釐清案情,台方分別於去年(2018) 3月、5月及12月,三次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去年(2018) 11月亦提出雙方會面,港方不僅未回應台方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亦拒絕會商。

到底又是什麼一回事?
看看台灣那邊對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反應就水落石出了
《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列明條例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進而不能從香港引渡疑犯到台灣受審。可見香港的所謂「修補漏洞」不是指「中國大陸」的中國, 而是按「台灣也是中國的一部份」來理解「中國」! 而的確修訂文字寫得很清楚, 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字眼刪去,
而台灣的回應就很簡單:台灣陸委會港澳蒙藏處專門委員黃廷輝今天(2019年2月21日)召開記者會,表明「政府不會接受任何以消滅國家主權為目的的作為」

而台灣方面亦指出:根據[香港保安局局長] 李家超和港府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1)第三條之條文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因此才指「過往引渡安排不適用於台灣。」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重申,不會接受港方以一個中國原則與台灣交涉,….. 希望能以平等、尊嚴、互惠的前提,與港方進行實質司法互助合作。….促請港府應務實、積極回應台方之前3次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以妥善解決案件。

為了釐清案情,台方分別於去年3月、5月及12月,三次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去年(2018) 11月亦提出雙方會面,港方不僅未回應台方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亦拒絕會商。……對於疑兇未能及時受審和法律制裁,陸委會深表遺憾,呼籲香港積極考慮簽署台港司法互助協議,妥善解決個案,並建立長期、制度化的合作機制,從根本解決問題。

但台灣早於2018年已經自行「堵塞漏洞」不讓習大帝對台搞變相的「法理統一; 但反過來看, 台灣那邊實際上是通過自行修訂法律, 將中國(包括港澳等地區), 歸類為「他國」! 實際上是在搞「法理台獨」嘛!
按傳媒引述:為加強國際司法互助,台灣立法院(20184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並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明確訂定台灣與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事項。
未來台灣要向「他國」尋求司法互助,須透過法務部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再向目標國家提出要求,反之亦然。此外,本法亦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另假如他國若未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台灣必要幫助,台灣有權拒絕協助。三讀條文也將台灣與中國大陸、港澳間刑法互助請求納入規範,未來除「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外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將準用本法規定。
對於早前發生的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表示,現在雖然沒有法律,但還是有進行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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